评论:小区停车位究竟应当归谁所有

评论经济参考报2015-01-14 10:22:23

  【案例】

  因小区内车位权属发生纠纷,开发商将小区物业公司及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停车位归其所有,并要求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连带支付车位收益款、补偿款共计130余万元。

  开发商诉称,公司依规划承建了小区停车位并办理了停车场,地面非机械式218个车位(地面周边142个、地面平台76个)。2005年,我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管理委托协议》,约定将上述车位委托该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费,期限至2010年12月。自2011年开始,经公司多次要求,物业公司未与公司签订新的委托管理协议,且未向公司支付补偿费,却仍管理原有车位并向业主收取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称剩余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故起诉至法院,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不要求车位收益权,也没有具体使用该车位,我公司只是行使车位的管理权,并愿意将相应的利益交付相应的权利人,相应权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公司确与开发商签订有委托协议,同意支付约定的车位补偿款。

  业委会辩称,开发商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对争议车位享有权利,小区地面车位是占用小区公用绿地设置的,且根据小区物业管理规约规定,争议车位应属小区业主所有。我们没有拿到物业公司一分钱,没有处分收益,我们对物业公司用在哪里也不知道,要求我们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配套建设并投入使用有小区停车位。自2005年始,小区地面停车位实际由物业公司出租小区业主使用,其中就部分平台车位与开发商签订过委托管理协议。根据现场勘验,可确定小区地面周边车位145个、地面平台车位78个。

  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与原则,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属于业主共有。据规划许可附图的总平面图可确定其中138个车位系经规划部门许可由开发商建设的。故开发商主张地面车位中的该138个车位所有权,具有相应规划及建设依据,法院予以确认。财产收益系财产所有权中的一项权能,该公司相应地享有该138个车位收益权。

  业委会并未实际占有相应收益及补偿款,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区内138个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并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开发商车位收益款及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

  【分析】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业委会主张诉争车位归其所有,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其一,诉争车位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的车位;其二,诉争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共有的绿地建设的车位。现该小区总平面图(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许可证附图)已经显示诉争车位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而业委会亦未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诉争车位全部或部分系占用共有道路或共有绿地建设。因此,上述经规划部门许可由开发商建设的138个车位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而相应的车位收益也应当归属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