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很有必要

评论法制日报2015-02-27 14:41:33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提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这一决定草案。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5日下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确保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进行,探索可复制和可推广的经验,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支撑,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多个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也比较复杂,需要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授权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授权决定及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了一些意见:一是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还可以再放开一些。法律委员会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改革试点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是必要的。建议对委员们提出的这些问题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研究论证。二是有些常委委员建议,改革完善征地制度应当明确如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法律委员会认为,改革完善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这次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议可以通过试点进一步探索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三是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此项改革试点面比较广,影响比较大,各地情况不同,试点工作中应当坚守改革底线,加强风险管控。法律委员会认为,试点地区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国务院的部署,依法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建议国务院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重视风险管控,防止一些地方相互攀比,变相突破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及时总结经验,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记者 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