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不能缺席民意
近日,广东珠海市出台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今后,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对施工企业实施信用评价,显然是一项值得肯定的监管和激励机制。通过奖励“最优”,激发信用好的企业“更上层楼”;通过监督“中等”,促使其进一步提升;通过惩戒“落后”,达到“断后”目的。只是,在操作过程中难免存在漏洞和隐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施工企业信用进行评价的是规划局,说到底是内部少数人在“做主”,无疑给“近亲繁殖”和拉关系、腐败评价提供了机会,也容易使信用评价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不妨将公众意见作为信用评价的一个参考,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坚守信用,保证施工质量。
其实,让公众参与信用评价并不难,既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也可以向社会发放答卷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更可以利用报纸、微博、微信等平台。然后,相关部门还需适时公开评价结果,防止暗箱操作,实现真实评价,才能让信用评价在公众心目中更加有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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