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房地产税有五大正面效应 减少"税收痛苦"

评论中国经济周刊2015-09-22 09:28:1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 贾康

  近日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又一次引发万众瞩目的房地产税,是指包括居民消费住房在内,于不动产持有环节(或称保有环节)的税收,其改革关键是使一部分消费住房保有环节上的税收调节从无到有。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前些年曾以物业税的名义做了模拟空转和在上海、重庆两地做了以房产税为名的改革试点之后,决策层最权威的指导意见。

  在立法先行的前提下,我们应当理性看待房地产税具有的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正面效应,与此同时,也要理智探讨关于此税的一些争议。

  正面效应之一

  促使供需平衡,增加有效供给

  在公众关注的房地产调控问题上,如要体现出“调控新政”的治本水准,制度建设是不可忽视和回避的,而使保有环节的税收成型并与土地开发、房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合理协调,是理顺这方面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的关键。

  房地产税改革作为整个税改重要的内在组成部分,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健康发展而形成长久的支撑力量,也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实际利益。此税在住房保有环节从无到有,会影响相关方方面面利益主体的利益预期和行为选择,促使房地产市场上供需更平衡一些,在整个社会即使不增加投入的假设前提下,原来很多的空置房也会进入市场出租或交易。

  这在资源配置上看,当然是一件使整个市场中有效供给增加的好事,会减少房价动不动就往上冲的势头。虽然总体而言,它还不足以改变我们城镇化水平一路走高过程中城镇中心区不动产价格上扬曲线的基本大模样,但是可以使这个曲线的斜率低一些,泡沫少一些,发展过程中大起大落的威胁与不良影响少一些。

  正面效应之二

  推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财源建设

  目前,我国的地方税体系远未成型。1994年建立的税制框架运行和演变至今,从中央到以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分税制的维系,主要是靠共享税的“一刀切”。这几年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的地方基层财政困难,地方天文数字的隐性负债,还有大家不断抨击的短期行为非常明显的地方土地财政倾向,其中确实有体制原因,但并非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造成的——因为省以下的各层级间财政体制安排并没有真正落实分税制。正是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仍然在延续着种种规范性极差的分成制和包干制,才和其他因素一道导致了基层财政困难、地方隐性负债和土地财政等等不良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出路就是使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实际贯彻分税制。

  地方税基的合理化、主体财源支柱税种的建设,与最适合地方掌握的不动产税或房地产税有着紧密联系。房地产税改革可以助力解决我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型的问题,为地方提供支柱税种,进而落实省以下分税制,促使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健康化。

  因此,对于地方税体系来说,这个税制建设很重要,房地产税最适合由地方政府掌握,使他们充分考虑怎样优化本地投资环境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自觉实行职能转变的同时,地方的财源建设问题也随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的机制而一并解决了,即内洽地结合了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和财源建设两重目标的一体化实现。

  正面效应之三

  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财产配置

  收入分配效应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财产配置演变紧密相连。收入与财产这两个概念在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里如影随形,很多收入现金流和财产配置以后产生的收益、溢价和影响力密切相关,而且由于财产配置的作用,致使很多社会成员实际收入的差距进一步扩大。其中有一个更深刻的、也是民怨很大的问题,就是收入分配、财产配置秩序的“不公”。

  在与住房相关的财产配置领域中,仅仅由于理财路线的不同,就可能导致差异悬殊。实际上,我国很多“普通人”手上的资产存量是很大的,与他们个人理财方面的住房投资偏好有很大关系。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和我国当前财产配置格局两极分化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住房所形成的资产存量和存量溢价。

  房地产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显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的优化机制,可以减少两极分化对于社会形成的负面影响。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的调节下形成合理的局面应该是:先富起来的人、住豪宅的人、有多套房的人,他们适当地对公共财政收入多做一些贡献,这符合支付能力原则,不会对他们伤筋动骨。而公共财政收入中添加了这样一些财力后,在更好地优化税制的同时,可以更好地去扶助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成员。

  正面效应之四

  提升直接税比重,减少“税收痛苦”

  在我国,低收入阶层“税收痛苦”与直接税比重偏低有关。人们已越来越多提到税制方面直接税比重偏低,间接税比重偏高的矛盾,并已体现在现实生活里中等收入阶段。

  目前我国的宏观税负大体上就是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国家。但这还并不能够否定我国民众感受到的税收痛苦问题。这种痛苦最主要的来源其实就是间接税。间接税成为国库收入的主体部分,就意味着消费大众是国库收入的主要贡献群体,而我国消费大众的主要构成部分是低中收入阶层。

  保有环节房地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直接税,将在整个税收收入里面提升直接税比重,如果宏观税负不变,也就可以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总体“税收痛苦”。此外,国内外相关研究亦早已表明,选择对土地和房产征税,除了有利于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以外,更利于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

  正面效应之五

  推动民主理财、依法理财的制度建设

  作为地方税中适合于由地方来掌握、面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房地产税有非常值得重视的对于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建设的催化作用。可以观察一下美国:地方政府层面主要的税收收入就是直接税里面的财产税(不动产税)。大到1000多万人口的纽约市,小到几千人的一个自治镇,都是美国称为local层面的地方基层级,这个层级的政府收入里面,财产税可以高到80%甚至90%的比重,低也低不到40%以下。

  我国未来如果借鉴这一经验,当然就要学习这一税制运行过程中间的做法——透明度很高,地方政府辖区的社会成员,都可以参加讨论:一个年度这个辖区内应收多少财产税(通常是在预算程序中把其他收入算清楚以后,看到一个相对于支出的缺口,再按照填补这个缺口的要求倒算出这一年度当地财产税的税率)以及钱收上去后怎么用。

  相关争议及回应

  房地产税该不该征?

  除上述正面效应外,关于房地产税还有很多争议问题。有讨论者认为:买的房子里面已经包含着缴付的土地出让金了,为什么还要重复地征税?其实土地出让金是地租,租与税性质不同,各行其道,并无“二者只能取其一”的关系,各国皆如此。

  还有人强调:别的国家开征有道理,而我国法律上过不去,因为人家是土地私有制,我国是土地国有制。这个说法其实也是不成立的:国外确实存在城乡土地私有制,但也有土地国有制,比如英国,土地终极所有权既有公的也有私的,所有住房的土地所有权可归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有一个很清晰的不动产私有产权;另外一种是要签一个契约,比如取得公有土地的使用权,再在上面盖居民住房。无论这两种类型的哪一种,房地产税都是全覆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