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租房合同对你有何影响?
租客会担心房东加租变卦,房东会担心租客转租留“手尾”,租房中如何保障双方合法利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公布了《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转租后第三人造成的房屋损失由转租人负责赔偿;返还房屋后,租客将不再享有遗落东西的所有权。截止到11月30日前,公众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朋友圈或网上论坛经常有转租房屋的告示,基本上都是租客在租期结束前出现工作变动,故需要把剩余租期的租赁权转租出去。记者曾经问过几个转租的朋友,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说,跟业主口头打过招呼了,业主说只要确保租期、租金不变,且按时交租,就没有问题。不过根据这次公布的住房租赁示范合同,转租房屋需要两个书面文件:租客请求将房屋转租,须经房东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擅自转租;房东同意转租的,租客应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原合同的约定,并应将转租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房东。所谓口说无凭,大家以后如果要转租房屋,除了口头说一句外,还是要按照示范合同所规定的,双方都要签字为证。
搬家遗落东西,是不少马大哈的通病。根据征求意见稿,返还房屋后,遗留在房屋中的物品,视为放弃其所有权,房东有权自行处理。怎么样才算返还房屋?根据征求意见稿,租客搬离并移交房屋钥匙后视为房屋返还完成。日前,香港一单房屋买卖交易就产生类似的争执。前业主在售出房屋后对新买家称鞋柜留给新买家,但没有说明鞋柜里鞋子的归属。这位前业主号称是“鞋痴”,在鞋柜里放了50对名贵鞋子。为了鞋柜里的50对名鞋,她最终把新买家告上法庭,要求赔付50万元。最终法官也没有支持原业主的诉求,认为既然房屋已交付,对于鞋柜里的鞋子原业主是在售出房屋一段时间后才想起来,鞋子失落的责任不在新买家。租房做好收纳是租客的义务,有的租客喜欢新购置家具,也有的租客喜欢在家里藏东西,租期结束后这些新家具以及藏在某个角落的东西,都必须要请走干净,否则就会像那位“鞋痴”那样丢失心爱之物,又得不到赔偿。
买卖不破租赁,这是行业遵守的规则,同时租客的优先承购权很容易被业主忽视。根据此次公示的住房租赁示范合同,租赁合同期内,房东是有权出售租赁房屋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合同期内,房东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售前协商日期内书面通知租客,租客可在规定日期内回复房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卖房不影响租房者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期内租客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租客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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