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家庭宾馆”引发官司 住改商需经邻里同意

热点大河网-大河报2014-03-21 10:22:12
提要:民用住宅水电费便宜,不少为了节省成本的商家便在小区住宅中做起了生意,但这样不可避免会对周围邻居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近日,宜阳县的黄先生将楼下在家中开“宾馆”的邻居粘某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粘某立即恢复该房屋的住宅用途。

某家庭宾馆在一家网站发布的广告截图

民用住宅水电费便宜,不少为了节省成本的商家便在小区住宅中做起了生意,但这样不可避免会对周围邻居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近日,宜阳县的黄先生将楼下在家中开“宾馆”的邻居粘某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粘某立即恢复该房屋的住宅用途。

居民住宅能否改为商业用房?如果能改,应该符合哪些条件?记者通过走访发现,“住改商”现象在洛阳并不少见,并且很多改建后的宾馆、餐厅等既未登记,也未办理相关证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小区物业部门认为自己没有执法权,难以监管。而工商、消防等部门则表示,对于“住改商”的情况,他们很难掌握,必须有群众进行举报。

【烦恼】楼下开家宾馆楼上住得不安生

黄某家住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的某小区,但最近几个月他一直住得很不安生。原来,和黄某同住一栋楼的粘某去年在家里开起了“宾馆”,严重影响了黄某的正常生活。

早在2012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召开业主大会,经无记名投票,大部分业主不同意在小区内将房屋出租或自用经商,并在2012年12月1日颁布了公告。

2013年6月,粘某将自己的两套住宅改为了“宾馆”,面积约280平方米,共8个房间、2个公共卫生间、1个吧台和1个工作室。

自从粘某开了宾馆,这栋楼里出入的人就多了起来,所住客人进出电梯频繁,也经常看到有陌生的车辆在小区停车场进出。黄某认为,既然当初业主委员会颁布了公告,粘某就不应该违反,于是将粘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改变住宅用途需本栋业主同意

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在法庭上,粘某质问黄某:宾馆妨害到黄某哪些方面?影响黄某正常生活的证据何在?住房客人的车辆停放在业主车位的证据何在?粘某同时告诉法官,当初将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是和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协商过”,自家改为宾馆的两套房屋一直都是交的双倍物业管理费。主审法官对此进行调查,该主任承认收了粘某双倍物业费,但该行为未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其私人行为,并坦言自己的工作存在失误。

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粘某虽缴纳了双份物业管理费,但并非业主委员会集体决定。最终,法院判决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停止将该小区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恢复该房的住宅用途。

那么何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主审法官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对于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则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走访】

现场居民楼里“宾馆”生意红火

这种无证的“家庭宾馆”是否普遍存在?记者在洛阳58同城、蚂蚁短租等网站上输入“家庭宾馆”,找到了不少链接。这些“家庭宾馆”都可一天一结算,价位普遍在100元以内。

昨日下午,记者按照网上一条广告,来到了位于中州中路和王城大道交叉口附近的白金都会小区2号楼。一进楼,就看到墙上贴着的宾馆字样的“广告”,并附有联系电话。一名业主告诉记者,小区内将住房改成家庭宾馆的业主非常多,“弄得整栋楼里人很杂,住户意见都很大”。

记者拨通了其中一个电话,表明租房意图后,一中年妇女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并领着记者到13楼看房。走进房间看到,整个房间约20平方米,简单装修。“房租是70元一晚,比起旁边的商务酒店肯定划算,今天就剩这一间了。”她还透露,每年牡丹花会是家庭宾馆生意最好的时候,“房价涨到100多元还得提前预订。”

当记者问及该“家庭旅馆”是否在工商进行注册,能否开发票时,是否需要身份证登记等问题时,老板娘说:“规模这么小,怎么去注册?300元内的发票可以送,需要登记身份证。”

现场 楼下餐馆油烟楼上“串门”惹人烦

近日,李先生拨打大河报热线(18837996211)称,自家小区里隐藏了一家餐馆,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了洛阳市洛龙区奥体花城小区,了解情况。

李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年底,开始听到楼下传来的噪音。年前的一天,明明没做饭,家里却充满了刺鼻的油烟味。随后,李先生还给记者看了2月10日中午拍摄的视频,视频中大量白色油烟正从楼下“汹涌而上”,“油烟可以一直蹿到八楼。”

“楼下餐馆的油烟除了从窗户排出外,另一部分还走共用排烟道。”李先生说,由于楼下的油烟机功率很大,导致大量油烟倒灌到自己家。“我家油烟机本来自带有逆止阀,但还是挡不住油烟,去年农历腊月二十四,只好又装了一个烟道逆止阀挡烟。”

让李先生担心的还有小区的治安问题。“本来小区治安就不好,以后要是有人经常来吃饭,就更没安全感了。”这几天,该小区停止供暖,但是李先生家的厨房却热乎乎的,“下面一直做饭,导致温度上升,冬天还行,到了夏天,既不能开窗,又要被火烤,可怎么过呀?!”

随后,记者来到餐馆所在的503室,刚到达该楼层的5楼,便闻到楼道里浓浓的饭菜味。该户门上还没有安装猫眼,一股刺鼻的油烟味从猫眼洞中喷出。一位系着围裙、厨师模样的男子开了门,记者看到,厨房旁的餐厅被一个高大的冰柜占据,旁边放满了各式餐具和食材,厨房里挂着一个巨大的抽烟机。

记者称要订饭,该男子透露现在主要是给某会所供餐,订餐可与老板联系。

【监管】

“住改商”较隐蔽存在监管难题

走访中,记者发现,这些“住改商”店铺内普遍没有消防器材,很多居民也表示这些“商户”对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对于这些违规的“住改商”用户应该如何进行监管?

李先生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曾带着他去餐馆了解了情况,物业公司联系到503室的业主,要求停止在居民楼里开餐馆,但业主表示房子已经租给别人,自己并不知道租房者的行为。之后,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没有执法权,建议李先生拨打110维权。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中说,违规在居民楼中营业的宾馆或饭店,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没有正规发票,事后发生纠纷或者安全事故将会造成维权困难,不法分子还有可能利用小区隐蔽、不需登记等特征,进行不法交易,市民应自觉抵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洛阳市工商局监管科工作人员说,所有经营的场所都应该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但对于在小区内的“餐馆”、“宾馆”,由于工商人员无权力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查,如果不是周围市民举报,很难查到。

洛阳市消防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餐馆、宾馆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宾馆为例,根据宾馆面积和所处建筑的性质(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也有不同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一般宾馆都应配备消防应急灯和消防器材。“但很多家庭‘宾馆’都是和客户签的租房协议,也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我们很难认定他们是营业性场所,加上在居民楼里,较为隐蔽,消防部门也很难发现。”

【释法】

碰上擅自“住改商”其他业主咋维权

居民住宅能否改为商业用房?如果能改,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如果其他市民遇到类似情况,是不是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是否能依据业主委员会订的公告要求“住改商”业主停止侵权?黄某一案的主审法官对以上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住改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齐相关证件,还需本栋所有业主同意。“很多‘住改商’的店主都没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件,以后市民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先向消防、工商、税务等部门举报,以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

另外,业主委员颁布的公告,在我国还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任何一种。“但我国《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自觉遵守。”主审法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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