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见义勇为者可获六项权益保障 申请保障房优先

热点郑州晚报2014-03-21 10:22:41
提要: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

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由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多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项举措给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

生活保障

符合条件可申请专项救助

我省提出,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将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同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奖品将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将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将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医疗保障

见义勇为负伤 “先救治、后收费”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了,我省医疗机构将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

《意见》提出,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将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没有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无力承担的,按照有关规定,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因工受伤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的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或见义勇为发生地县(市)区财政予以解决。

就业保障

受伤不适合原职 要为其调岗

如果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了,按照《意见》,用人单位要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教育保障

高考最高加10分 中考最高可降10%录取

根据《意见》,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在高考时,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烈士子女加分的规定执行,按我省现行的高考政策,将在原成绩上加10分。见义勇为致残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中考时,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时,照顾15分录取;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0分录取;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

住房保障

申请保障住房 优先选房单独摇号

为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住房困难,我省明确提出: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将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采用评分排序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省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将参照同级劳模享受加分待遇,其他见义勇为人员将作为加分因素予以照顾;采用按申请时间排序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可优先选房;采用摇号办法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单独摇号。

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法律保障

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 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受打击报复

近年来,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无情现实,在全国各地屡有上演, 《意见》中表示,要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援助工作。

对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同时,公安部门受理见义勇为申请或举荐后,要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

抚恤补助

见义勇为人员伤亡,享受抚恤政策多

见义勇为牺牲 要为遗属发特别补助金

《意见》明确表示,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应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将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或单位无力解决的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对于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财政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见义勇为受伤 诊疗期间,工资待遇一律不变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我省规定,凡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抚恤待遇。

为进一步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我省还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确定。

我省明确提出,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将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外省人员 在我省见义勇为,可享受我省待遇

此外,《意见》还提出,我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户籍地见义勇为的,将由行为发生地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如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由户籍所在地落实政策的,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将可以协调户籍所在地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我省强调,非本省人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将可以依照该意见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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