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今后实施住房保障卡管理制度 每月10日前缴租

热点郑州晚报2014-03-21 10:23:48
提要:我市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停止新的项目选址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今后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我市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住房保障管理新机制,停止新的项目选址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今后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已建和在建的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昨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要求限时退出经济适用房计划,对已取得建设计划且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在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

申请条件: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不发补贴

今后我市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格申请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原已进入资格认定程序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仍按照规定进行家庭资产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政府对承租人实施分级补贴,主要依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分4个层级进行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不发放补贴。

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每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每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每户,应遵循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的原则,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可进行配租,满足辖区内租住需求后多余的公共租赁房,可实施跨区域配租,跨区域配租申请条件日后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腾退住房。

后期管理:今后实施住房保障卡管理制度

今后实施住房保障卡管理制度,卡上应显示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信息,卡内补贴金额仅限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市内五区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实施刷卡式管理,改造和安装费用统一计入房屋装修费用。

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所建住房只能租赁

今后,市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优先将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中的多余安置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结合各地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发展实际,通过合村并城、城中村改造,将除村民自住安置住房外的剩余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探索:三环外公租房探索租售并举

“三房合一”住房保障机制启动后,我市也将开始探索一些新的管理机制。

比如,“三环”之外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且由开发企业持有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有选择性地面向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的家庭或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供应,探索实施“先租后售、购买自愿”的管理新途径。

再比如,探索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吸引社会闲散型的可租赁型房源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合理引导市场租金。

另外,位置相对偏远(四环以外)且远离产业聚集区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宜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在50套以下的,原则上可以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统筹用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提醒:限时退出经济适用房计划

市内五区要将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作为2013年项目落地重点,主要用于解决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家庭的住房困难。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家庭,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应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对已取得建设计划且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在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

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申请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缴纳差价款后均可取得完全产权。现行的差价款补缴标准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补缴标准按照新的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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