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地产抵押出新规 房产证上不再标注抵押信息

热点河南商报2014-03-21 10:23:53
提要: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对房地产抵押业务作出三项调整,新举措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业主不知情,房子被抵押,仔细一查,公证书是假的。今后,这些骗贷行为有望得到遏制。昨日,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对房地产抵押业务作出三项调整,新举措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房产证上不再注记抵押权登记信息

旧规:目前,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需要在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上注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信息;在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时,需要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信息。

新规:本次业务调整为,取消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信息程序,登记信息以房屋登记簿(电子簿)记载为准。本项调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结论:郑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耿沛说,此项业务的调整缩短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理时间。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 可先测绘后登记

旧规:目前,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物为商品房的,当事人需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办理登记。

新规:业务调整后,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先进行预测绘,待建立楼盘表后再申请办理登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

结论:耿沛称,这缩短了申请人申请登记前的材料准备时间,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大大提高了在建工程资金利用率,缩短了楼盘开发周期。

属地公证机构确认后才受理公证书

旧规: 业务调整前,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时,其提交的公证书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就可予以受理。

新规:调整后则是,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手续中涉及公证的,需由公证机构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先进行确认,而后才受理。

具体表现为,公证书属于郑州市区公证机构出具的,由登记受理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经作出公证文书机构对公证书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后,回复抵押当事人办理登记;公证书属于外地市公证机构出具的,由登记受理工作人员发特快函告于作出公证文书机构,经公证机构确认真实性并回函后,再通知抵押当事人办理登记。

结论:耿沛说,此举将有效预防虚假公证,遏制骗贷行为。(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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