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62万本房产证被指无效 市人大拟修法解决

热点南方都市报2014-04-03 15:38:42
提要:因核发机构不具备法定职责,2009年后,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62万本房产证被指无效。为此,深圳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日前,修订草案已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因核发机构不具备法定职责,2009年后,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62万本房产证被指无效。为此,深圳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日前,修订草案已提交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修订草案拟授权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为法定登记机构,之前核发的房产证也将追认有效。

业主告规土委 要求重新发证

去年8月,深圳龙岗中心城19区华业玫瑰郡4号楼的3位业主,将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下简称规土委)及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现有房产证并重新核发房产证。他们的房产证上盖章单位是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市规土委下属事业单位),而不是深圳市规土委。而按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核发房产证应是市规土委的法定职责,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核发的房产证法律上是无效的。

据深圳市政府提请市人大修法的说明中透露,以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名义核发的房产证有62万余本,且尚在继续发证。

法律冲突引发大量诉讼和信访

深圳市政府解释,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有关登记机构作为登记主体的规定,优于《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国土部门作为登记主体的规定。其次《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为此,2009年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市编办明确“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统一集中负责全市房地产权登记工作”。

但这与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相矛盾,产生了大量行政诉讼、信访,危及房地产登记公示公信效力,大量业主已向法院起诉,因此修改现行条例已经很必要而且很紧迫。

据悉,修订草案对原有条例第四条做了修改,授权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集中统一办理特区房地产登记。此外,还对之前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已核发的房产证的效力予以追认,这62万本房产证与更早前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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