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小三”买房妻子能否追回?
【案例】
丈夫与第三者交往三年,期间斥巨资为第三者各项消费买单。妻子刘丽得知后,愤然将丈夫李健及第三者王云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李健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15万元。
刘丽诉称,发现丈夫李健有情妇后,自己经多方调查取证并与李健对质,获悉他与王云保持情人关系已有三年,且在此期间为王云花费大量钱财用于高档消费品,并在北京朝阳区购房一套。刘丽提交了王云与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李健向该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首付款、定金共计71万余元的记录。
庭审中,李健承认与学表演的王云在澳门赌场相识,并迅速确定关系。在与王云交往过程中,带其频繁出入各大商场购买名牌鞋、包、香水等奢侈品,并为其在朝阳区购置房屋一套,购房后为其购买了全套的高档家具、家电等。现在出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同意返还财产。
王云则辩称,刘丽与李健系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利益,自己从未收取过李健给付的任何财物,李健也未为其购置过房产,即使有上述情况,也是李健自愿赠与的,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无法撤销,要求法院驳回刘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令王云返还财产71万余元。
【分析】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就该案而言,虽然王云否认李健为其购房一事,但根据刘丽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证明,可以认定李健确向某房地产公司汇款71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而该房产现登记在王云名下。在王云无证据证明其本人支付了上述款项或其取得上述款项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李健为王云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而李健处分这71万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在未征得妻子刘丽的同意的情况下,明显侵犯了刘丽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因此,王云应当将收取的财产予以返还。具体理由:
1、未经平等协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夫或妻任何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赠与他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处应注意的是,上述财产限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对该财产的处分是不受此种约束的。
2、除非受赠人为善意取得,否则赠与无效,财产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非被赠与人有理由相信该赠与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善意取得受赠财产,否则该赠与行为就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