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郑州买宅基地赶上拆迁 原主人眼红告上法庭

热点大河网-大河报2014-04-04 10:26:38
提要:面对高房价,一些人不得已将目光投向城乡接合部,希望在那里买到便宜房。一名在郑州打工的男子,2007年在郑州常庄花6万元买了一块宅基地,不想数年后,该地因拆迁将获高额补偿。买房人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8月27日,郑州中原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法官提醒说:买方虽赢了官司,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并不代表不存在风险。因此,那些想买农村住房的人,仍需三思而行。

法官虽驳回卖家诉求 但提醒市民买农村房风险大

面对高房价,一些人不得已将目光投向城乡接合部,希望在那里买到便宜房。一名在郑州打工的男子,2007年在郑州常庄花6万元买了一块宅基地,不想数年后,该地因拆迁将获高额补偿。买房人被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8月27日,郑州中原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法官提醒说:买方虽赢了官司,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并不代表不存在风险。因此,那些想买农村住房的人,仍需三思而行。

花6万元,他在别人宅基地上安家

2007年初,40岁的张良发从老家林州来到郑州工作。到了省会,张最大的愿望就是有个自己的家,无奈收入有限,对商品房只能望房兴叹。

张平日租住在中原区须水镇常庄村,房东是一位姓李的老太太和她的老伴。通过闲谈,李老太得知张良发买房的愿望,看到他人很老实,李老太和老伴商量后提出,愿把自己居住的3间平房卖给张。

李老太的平房盖在自家的宅基地上,面积只有50平方米,十分破旧,但考虑到价格便宜,张良发没多想,买下来先落脚再说。

2007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老太两口以6万元价格,将宅基地190平方米和50平方米的房屋3间,一并出售给张良发。今后,李老太将配合张良发给宅基地过户,并保证自己的家属、亲戚及其他人员,今后不得干预此事。

协议签订当天,张良发便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李老太。

眼红拆迁补偿,卖方状告买卖无效

2009年3月,按照之前约定,李老太帮张良发将户口从林州迁到了常庄村的这块宅基地上。而两年间,张一直在宅基地上扩建自己的房屋,渐渐地,平房变成楼房,面貌焕然一新。

可不久,由于常庄村被郑州划入西流湖地区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征地拆迁范围,张良发的房屋因此有可能得到一笔可观的经济补偿,这引起了李老太和家人的不满。他们认为,当初出卖宅基地和房屋的价格过低,要求废除买卖合同。

对于这个要求,张无论如何不接受。最终,通过中间人协调,2010年1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其中约定,张一次性补给李老太现金10万元;李老太及家属以后不得向张提出任何要求;原签订协议同时废止,按本协议执行。

很快,张便将10万元现金支付给了李老太。同年2月1日,张良发与工程拆迁协调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为张良发置换的安置面积为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加上折合的各项费用,再补偿其18.7万余元。

事情至此,本以为不会再有纠纷,没想到今年4月,李老太又将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官司虽赢,但并不代表不存在风险

法院审理认为,2010年1月16日,张良发与李老太签订的协议中,主要内容双方均已履行,且张良发亦与拆迁协调指挥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同时,根据双方2010年协议中“原签订协议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同时废止,按本协议执行”的约定,双方已一致将2007年的买卖协议废止,而2010年的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李老太要求确认双方买卖房屋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最终驳回了李老太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法官提醒说:张良发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本案具有特殊性,并不代表不存在法律风险,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允许村民转让给非本村户口或者城市居民,但由于城市的快速发展,许多外来人口急需买房,而农民也希望将宅基地变为收益,一些私自转让行为仍然存在,这与现行法律并不符合,容易在日后产生纠纷。近两年,该法院审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的纠纷案中,城里人作为购房者,几乎都会败诉,不得不将居住多年的房屋返还原房主。故那些想购买农村住房的人,一定要三思而行,莫为自己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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