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偷”把房产给孙子 女儿将侄子告上法庭

热点德州新闻网2014-04-04 10:27:23
提要:7月8日,德州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内。当着律师的面,郑民将一袋子钱扔在桌子上,用眼角撇了妹妹郑敏一眼,狠狠地说:“10万块钱,一分不少地给你了,赶紧拿走!”说完话,郑民头也不回地走了。站在一旁的郑民的儿子郑华知道,父亲和姑姑自此成了陌路人。

7月8日,德州某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内。当着律师的面,郑民将一袋子钱扔在桌子上,用眼角撇了妹妹郑敏一眼,狠狠地说:“10万块钱,一分不少地给你了,赶紧拿走!”说完话,郑民头也不回地走了。站在一旁的郑民的儿子郑华知道,父亲和姑姑自此成了陌路人。

如果不是因为房子,这对年近花甲的兄妹无论如何都不会走上法庭,承受这份至亲反目的伤痛。当初,母亲宋春梅未经郑敏同意,将房产过户给了孙子郑华。为了争回自己应得的房产份额,郑敏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瞒着女儿

把房产过户给孙子

事情还要从1996年说起,母亲宋春梅是德州某公司退休职工,当时单位集资建房,宋春梅老两口咬牙拿出多年积蓄为自己购置了一套养老宅,但因为是单位集资房,房子买下后,房产证却一直没有办理。

宋春梅夫妇育有一双儿女,儿子郑民很疼爱妹妹郑敏,郑敏对哥哥也很尊敬,这对兄妹有着整整50年的深厚感情。郑民很孝顺,为了更好地照顾老人,他结婚后就在母亲家附近买了一套房,每天都会带着儿子去看望老人。

1997年底,宋春梅的老伴因病去世,后来单位为集资房办理房产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一栏也就只写了她一人的名字。

宋春梅没有上过学,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她认为家产“传男不传女”,随着身体状况越来越差,更担心自己的房产落入外姓人手中。2011年刚刚开春,宋春梅把一直照料自己的郑民叫到了床边,告诉了郑民自己的想法,“想在活着的时候,看着家产交到儿子手中。”但是,因为郑民已有房产,为了省税费,宋春梅便把房子以“卖”的名义过户给了18岁的孙子郑华。而这一切,宋春梅没有告诉女儿郑敏。

心中不平

姑姑状告侄子

宋春梅病逝后,忙于后事的兄妹二人一直没有心思分割母亲留下的遗产。直到2012年4月,一次偶然的机会,郑敏才在郑华口中得知,母亲已经将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侄子。对于母亲和哥哥的行为,郑敏难以接受,“这房子毕竟是父母留下的,我也是郑家的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父母遗留房产,为什么三年中竟没有人通知我?”对于妹妹的质问,郑民显然早有准备,“这是母亲的个人房产,老人有权自由支配。”

经过几番激烈的争吵,兄妹两人不欢而散。心有不甘的郑敏马上联系做律师的同学,希望诉诸法律来争回自己应得的那份遗产。同学出于好意并不赞成郑敏的想法,她告诉郑敏:“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最后你会拿到属于你的房产,但你也会因此而丢掉亲情。”

也许是在争吵中,哥哥的言语伤害了郑敏,她并没有在意同学的“苦口婆心”。无奈之下,同学告诉郑敏,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郑敏在得知房产被侄子“买去”后,很快就做出反应。她便以郑华侵犯了自己继承权为由,一纸诉书将侄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郑华返还自己父母遗留的房产。

为多争份额

父亲又起诉儿子

郑敏一直怀疑,母亲并没有真正收取郑华的30万元现金。母亲与侄子之间所谓的“买”,不过是“障眼法”。为了查找母亲与侄子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郑敏特意去房管局提取了一份档案,并没发现哥哥之前提及的30万元收条。“这足以证明郑华并未实际支付房款。”在法庭上,郑敏把这份“救命稻草”档案摆在了郑华面前。

该档案着实让郑民和郑华吃惊不小,但这对父子也不示弱。郑华辩称,“经过房产评估公司鉴定后,我已经按市场价格30万元买了奶奶的房子,并且办理了合法过户手续,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还加盖了房产管理部门公章,房子就是属于我所有。”

虽然有房产证在手,但郑民还是放心不下。他知道,虽然儿子已经买下了房子,但对于母亲遗留的房产,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妹妹有均等的继承遗产份额。“万一败诉,则必须向郑敏支付其所应得遗产份额,倘若自己多占一部分份额,郑敏便少得一分。”

经过深思熟虑,郑民从支持儿子的幕后走出,立即向法院表示,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请求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状告”作为被告的儿子郑华,请求法院责令郑华归还父母遗留的房产。

【法院判决】

房产归孙子,兄妹各得相应房产金额

面对双方僵持不下的局面,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属宋春梅夫妇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宋春梅丈夫去世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宋春梅、郑民、郑敏均应继承宋春梅丈夫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宋春梅在未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给郑华,只能对自己的份额有权处分,但对属于郑民、郑敏的遗产份额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宋春梅与郑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只是部分有效。

至于郑敏所称郑华没有实际支付房屋款给母亲,其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并不支持,“即便宋春梅没有收取房款,也是其对自己房产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部分有效的效力。”

另外,郑华作为宋春梅的孙子应当清楚,宋春梅并不是房产全部产权所有人,在此情况下,仍与宋春梅签订房屋买卖契约,郑华明显存有过错,因此,郑华主张已支付合理价款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法院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宋春梅占有房屋产权三分之二份额,而郑民与郑敏各占六分之一份额,法院考虑到,房屋已于2007年过户到郑华名下,也就是说,郑华合法拥有该房三分之二份额,多于郑民、郑敏份额,故房屋归郑华所有,但是郑华应在十日内按房产评估报告付给郑民和郑华兄妹合理房产金额,倘若,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法院宣判结束后的第二天,也就是 7月 8日。在双方律师的见证下,郑民带着儿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郑敏。对这对兄妹来说,亲人之间的这场官司将成为他们心里永远的疙瘩。(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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