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清除保障房牟利空间 产权与政府强制共有

热点楚天金报2014-04-04 12:06:14
提要: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以下简称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尽管距离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最后期限还有将近3个月,但住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以下简称草稿)的起草工作。在草稿中,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产权已然成为“刚性”规定,这意味着购置型保障房的牟利空间将被基本清除。

实际上,在条例草稿起草之初,如何清除现有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就是重要初衷之一,而国务院也提出了通过立规的方式清除保障性住房不当牟利空间的总体要求。因此,尽管涉及众多利益冲突,但与之相关的问题并未被规避。

草稿第29条规定:“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所有。购房人和政府各自的产权份额比例,应当在购房合同中载明。”草稿第42条规定:“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基本住房保障。”

不过,一名参与草稿讨论和起草的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还不能说这份草稿就是“终稿”。

在此之前,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产权,政府并未有统一规定。地方政府一般采用满5年之后补缴综合地价款的方式,使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一般为经济适用房)获得上市交易资格。但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房屋的增值部分远远超出保障房的购买原值和补缴的综合地价款,从而产生牟利空间。“按照《民法》,在共有产权的模式下,如果购置人一方有意出售保障房,只有两种选择,一是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地方政府,其只能获得自己份额产权的变现,从而实现了政府的优先回购权;二是向政府购买共有部分的产权来获得完全产权。这两种方式都能最大限度地制约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参与草稿讨论的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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