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房屋被征收人享有就近安置权力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房屋估价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享有就近安置的权力,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应给予相应住房保障。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承租人等当事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办法》明确,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办法》还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