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要在法律制度上突破

热点中原网2014-04-04 12:09:22
提要: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是民间借贷最先活跃起来的地区,号称中国的“借贷之城”。在民间金融“野蛮生长”过程中,这些地区纷纷触动“雷区”,引发连锁爆炸,波及甚广,引起高层重视。中央对温州地区金融改革尚在实验阶段,改革目标和路径还在激烈争论中。

(中原网 文/王文剑)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是民间借贷最先活跃起来的地区,号称中国的“借贷之城”。在民间金融“野蛮生长”过程中,这些地区纷纷触动“雷区”,引发连锁爆炸,波及甚广,引起高层重视。中央对温州地区金融改革尚在实验阶段,改革目标和路径还在激烈争论中。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布《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是金融改革启动以来,国内出台的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引起多方关注和争论。

地处“西北偏北”地区的鄂尔多斯市,支柱产业是煤业,近年来,推动该市GDP迅猛攀升的却是房地产业。自从国家收紧货币投放、运用行政手段整顿房价,鄂尔多斯狂飙的楼市“硬着陆”,楼市瞬间萧条,大量投入楼市的民间资金和银行信贷,面临着“打水漂”的惨境。市政府急切出台《办法》,以期规范本地民间借贷市场,控制民间金融无序发展引发的危机,保持全市经济稳定。然而,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办法》主体内容实际上无法免于流于形式的前景,也无法真正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办法》规定“放贷须用自有资金”,从法律上规避了非法集资这根“高压线”,但民间资金本身就是游离于体制外的资金,资金来源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从操作层面上,揭开民间融资源头神秘面纱,如何收集有效信息的问题是个不可回避的大问题。在没有强有力约束下,资金提供方很容易造假,使为吸纳来的资金换个合法身份,同时,尽管《办法》明确要求,要把资金用于实体经济,但如何有效监管,也是一个很大问题。显然,《办法》并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给人信心的措施。

《办法》中明确定位“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性质为企业,而非行政事业单位,以此避免在为资金供需双方牵线搭桥过程中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实际上,政府真实意图是政府既希望发挥“中心”的公共服务功能,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监控范畴,又不愿意陷入借贷双方之间的纠纷,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采用这种政府实际上主导、表面上企业化运营的方式,可以为政府日后在纠纷中实现免责留下运作空间。但这样做,“中心”如何确立自己的公信力。没有公信力作为保证,资金提供方还有什么过硬的理由选择在“中心”实现资金交易?这么看,“中心”所能提供的信用甚至达不到“淘宝网”的水平。

《办法》独家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承认,起草《办法》之前,精研了《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所有相关法律,确保《办法》可以安全地趟过法律的“地雷阵”。他认为“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是《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这表明《办法》完全回避了关键的法律问题,对金融监管、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核心领域,也没有做出任何实质性的探索。当然,实事求是地讲,在现有的规范民间金融的法律体制下,地方政府真正能有所作为的空间确实不大。鄂尔多斯市并没有像温州市得到中央对地方金融改革的指导和部分授权,能有所作为、有所努力,至少表达了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度,这已经非常难能可贵了。

从《办法》里,我们可以深切体察到,民间金融市场出现各种乱象后,即使地方政府积极出招,也必将碰到法律和制度上的“天花板”,想突破也很难。当前,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市场上的问题,并不能仅仅把着眼点落在提供服务上。要尽快明确民间金融行为的法律身份,比如,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合理认定。要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的民间金融征信体系,出台全国性民间金融征信管理法规,并配套构建地方金融监督体系。更关键的是,应该放开地方政府的手脚,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赋予地方层面更大的监管职能,明确监管主体,彻底扭转目前对民间金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局面。虽然鄂尔多斯出台的《办法》没有这些方面进展,但在相关的努力和探索上,我们不应该停下脚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