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房管局长兼任地产老总 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

热点东方今报2014-05-19 09:04:35

  近日,网上传出新安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安县房管局)成立一家“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入当地房地产市场,开发了多个楼盘。房管局长李现通更是身兼公司法人,坐拥千万元资产。面对质疑,局长回应称:“不搞房地产没饭吃。”中央明文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办公司、企业,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房管局本应加强管理,严格自律,为什么新安县房管局“赤膊上阵”,搞起了房地产开发呢?

  5月16日,东方今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东方今报记者 夏秀琴/文图

  【事件】

  新安县房管局下设房产公司

  网上消息称,在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获悉,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5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房管局长李现通,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场所为新城上海路建设大厦六楼(房管局办公楼),另有股东4人(经证实均为房管局副局长)。成立之初,新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实物出资1429.6万元,副局长王书峰货币出资380.4万元,王亚辉、马联营、陈小云各货币出资80万元(均为副局长)。记者16日上午在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核实到了这一信息。网上消息还称,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介入当地房地产市场,开发了多个楼盘。

  当天上午大约9时30分,记者来到新安县房地产管理局了解情况,标有“局长室”的办公室大门紧闭,记者敲了几下,无人响应。在一个门牌标有“办公室主任”的办公室内,一位工作人员听明来意后,让记者去找宣传部,经过备案同意后,他们才能接受采访。在一个“副局长”办公室内,采访同样遭到一名男子的拒绝。对于记者出示的证件,他看也不看一眼,说现在假记者很多,他也辨别不出真假。单位各有各的分工,他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管,但对于谁负责这个事情的解释,对方说不清楚。

  在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原来开发的楼盘项目都卖完了,最近两年内没有开发房子,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项目。

  【回应】

  领导想为职工“办点事”

  在新安县委宣传部的协调下,新安县房管局派出两位工作人员跟记者解释此事。

  该局副局长宋波说,新安县房管局成立于1991年,为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房管局收入来源主要靠办房产证费用,但这些满足不了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单位一百多人,需要生存。

  为解决职工工资问题,领导也想“办点事”,经上级部门批准,当年成立了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之初,新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实物出资1429.6万元,副局长王书峰货币出资380.4万元,王亚辉、马联营、陈小云各货币出资80万元(均为副局长)。

  2002年,隶属于新安县房管局的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更名为“新安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管局占资89.2%为集体资产,房管局职工个人持股10.8%。房管局局长李现通代表房管局作为控股股东,出任公司法人。职工个人股因人数过多,公司注册栏无法全部显示,改为由王书峰等四名副局长代表职工持股。

  2011年,根据资质升级需要,公司又更名为“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050万元。增资后房管局占资69.74%,职工股占资30.26%,职工股人数达到116人,仍由四名副局长代表职工持股。

  但对于房管局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哪个“上级批准”的,宋波说他不知情,他是今年三月份才调来的,这些都是听说的。

  【质疑】

  房管局长“变身”地产老总合法吗?

  中央明文规定,任何单位的领导干部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办公司和企业,尤其是与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行业。去年中央又颁发了关于规范官员在企业兼职的规定,明文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未退休不得在企业兼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记者当天去了新安县房管局三次,局长办公室的大门一直紧闭着,副局长宋波上午说局长开会,下午说去山西了,因单位有纪律,他不方便告知电话。

  宋波说,因为他是新来的,事先不知情,他也认为局长做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不合适。尽管没有干蝇营狗苟的事情,但老百姓不好理解。事情出来后,新安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已责令局长李现通辞去该公司法人代表。李现通也在全体股东大会上公开辞职了,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下一步将按照政府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改制。但对于相关辞职报告或者文字性的材料,宋波说他不知道,局长不在家,他提供不出来。

  宋波介绍,为了解决职工的工资问题,局长不带头,没有人敢干,所以他成了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现在出事了,局长辞职了,此事处在舆论“风口浪尖”上,职工心里不安,很多人要求退股。

  对于参与出资的该局副局长马联营,起初他说自己是司机,刚调来的,来得晚,并没有出资。后来记者经打听才知道他是其中一位参与出资的副局长,对于是否知道领导干部参与开办公司或企业是违规行为的问题,马联营回答说“不知道”。马联营认为,公司根据上级批准成立,并且一直合法经营,参与政府保障房建设,解决房管局全体职工的工资问题,并无不妥。

  【进展】

  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

  当天,记者来到新安县纪委了解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目前已介入此事,正在调查核实中。

  网友认为,房管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是典型的“政企不分”,违反了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针对此事,5月9日下午,新安县委县政府通过官方微博“魅力新安”对此正式作出回应,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责令县房管局局长李现通按照法定程序辞去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成立调查组进驻房管局进行调查。三、由县国资、审计部门安排人员对洛阳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四、新安县将以此为契机,举一反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对类似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欢迎网络媒体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相关链接

  公权机关

  一律不得经商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下发过《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规定指出,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留公职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意。

  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权机关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去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严禁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