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房产后妈状告2个继女 遗嘱真实有效胜诉
台海网11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老公去世后,阿霞为了继承房产,将老公及其前妻的两个女儿告上了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争房官司。
老周与阿霞是一对“半路夫妻”,两人结婚时都已年过五旬,当时,老周与前妻的两个女儿都已成人了。
婚后,老周在厦大附近买了一套房子,此后,两人一起生活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遗憾的是,共同生活了几年后,老周就因病离世了。离世前4个月,也就是2012年3月份,老周立下遗嘱,写道:“如果我不幸先去世,房子是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我把这套房子中属于我的部分无偿赠给阿霞。”
开庭时,原告阿霞说,遗嘱写得明明白白,因此,她请求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将老周的产权份额判给她。
在原告阿霞的对面,被告席是空着的,老周的两个女儿都没有露面,其中,有一个女儿人还在北京。法官说,她们经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中,老周已经死亡,且对其财产的处理留有遗嘱,应该按照遗嘱内容继承,该遗嘱内容真实有效,判决支持阿霞继承老周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
法官说法
遗嘱未经公证 不起诉无法过户
据法官介绍,在继承房产时,因为被继承人已经不在了,如果遗嘱未经公证,继承人仅凭着一张纸,房地产管理机关难以判断遗嘱是否真实有效,草率过户可能引起后患,所以只能先通过公证或者法院判决认定,凭公证书或者判决书来办理。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除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可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作者:陈捷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