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农地入市将加速
昨日(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内容由征求意见稿中的30条细化至35条。
《条例》的发布是否意味着房产税渐行渐近?中指院常务副院长黄瑜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动产登记工作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这一平台的建立,不仅可以实现多部门间审批以及申请流程的简化,更重要的是,这为我国未来完善房地产税体系、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体系等一系列长效工作提供基础。
同时,近日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近九成受访者支持条例出台后“以房查人”反腐。不过专家认为,《条例》属于私法范畴,包括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内的 “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物权法所说的不动产信息“公开”,是指对不动产交易利害关系人,不同于公法意义上的“公示”、“公告”。
黄瑜表示,以土地为核心的登记方式,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地入市。
30条内容细化至35条
国务院昨日公布的《条例》与8月15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体框架保持一致,分为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六项内容。具体来看,《条例》在多个细则方面有所调整,原30条内容细化至35条。
其中,《条例》对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作出了界定。该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本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为此次变动最大的部分,由征求意见稿的4条内容细化至6条内容。此次《条例》最新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黄瑜分析说,这使得不动产登记工作具备法律保障,也保证了对不动产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依法开展。
关于登记资料查询,条例主要规定:一是查询主体,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同时第二十八条中也明确指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强化了对于国家、个人的不动产信息的保护,较征求意见稿更加严密,范围也更加广泛。
“很多人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他们希望不动产信息能够充分公开,让大家都能够查询。从法理上来讲,这是有缺陷的。”社科院学者孙宪忠表示,为什么要建立登记的制度,对哪些人要公开,实际上跟物权法和市场交易和秩序是密切相关的。
但“公示”、“公告”有社会监督性质,说明涉及公共利益事项,大伙要睁大眼睛,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现象发生。世界各国“阳光立法”针对的是官员,有强力的执法权,可以无孔不入,但不适用普通民众。
短期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不大
不动产登记制度被推至前台后,很多人的第一联想便是房产税。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征税角度看,不动产登记会使得征税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或者说在一个完备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制度下,征税的有效性在增加。
事实上,由于今年房价步入下跌区间,房产税提法已趋于弱化,建立全面、详尽的不动产档案更为重要。
今年3月,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指出,将“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这意味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真正作用于房地产市场尚需时日。
黄瑜认为,短期来看,由于条例执行对象为发生交易、转让或抵押行为的不动产,并未涉及存量房地产,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全面运行、房地产税体系建立完善前,购房者观望情绪或将加重,投资性购房者大量抛售的可能性较小。
《条例》出台对农村土地更具意义。以农村承包地为大头,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会使农村土地“活”起来,使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权。而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明确的权属关系,也就是不动产统一登记。
黄瑜表示,以土地为核心的登记方式,将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产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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