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买卖小产权房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的飙升密不可分,虽然价格相对产权房便宜,但因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为此也衍生出不少纠纷。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8日披露,该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
2013年12月,卢某将其在农村自建的188平方米住房以23万元价格卖给邱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签订当日邱某向卢某支付了20万元。
当邱某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卢某却以未付清余款为由多次拒绝交房。心生余虑的邱某通过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才得知,卢某所卖房屋无权无证,纯属违章建筑。
为此,邱某多次向卢某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本金的要求,卢某均以拖延推诿之词应对。今年5月,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邱某认为,卢某隐瞒事实真相,采取欺诈手段诱骗其签署了根本不可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卖合同;卢某察觉后又长期占有其购房款拒不归还,其行为不仅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且严重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被告卢某在法定期限内则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系农村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房屋买卖未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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