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子户”不超5%可强征没有法律依据

热点大河报2015-08-13 10:47:33

  8月初,深圳市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城市更新条例(草案)》,首次提出了“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置换比例(即拆赔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和“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据《南方都市报》)

  在城市改造和更新过程中,各地都难免会遇到“拆不动、赔不起、玩不转”的困境。在公众权利意识增强的情况下,拆迁与建设固然是一种政府行为,然而其间却受市场规律的支配,房屋拆赔比例、产权置换价格等,都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博弈,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序的推动。而深圳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一旦出现拆迁和被拆迁的利益诉求不一致、出现各种原因导致的“钉子户”,我们已经有了依法解决这个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得到法院同意后才能执行。也就是说,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深圳《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不应该出现行政权力可以主导强制拆迁这样的规定。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权力滥用造成强拆。毕竟政府既是城市建设的组织者,又是具体的实施者,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体,其权力又缺乏有效的监督。让法院决定是否强制拆迁的做法也是一种普遍性惯例,比如中国香港地区对“钉子户”的拆迁,也是由法院来判定和实施。很显然,在倡导依法治国的当下,深圳市的这个强拆新规走了历史的退路,跟上位法的规定完全背离。

  强拆不是洪水猛兽,不过却要谨慎实施,尤其是要注重程序上的合法性。因而,向法律申请并由其实施,应当是一条底线原则,也是地方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规则。目前的当务之急,不是强化行政权力或者避开上位法而另辟蹊径,而是应当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内把其用好用活。若是现有的法律都无法解决拆迁问题,那么深圳这个新规也难以发挥多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