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旭:站在改革的高度正视“定向经适房”的腐败

人物东方早报2014-03-21 16:32:52
提要:近来,“定向经适房”可谓丑闻不断。在北京东四环地区的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高达244万平方米,将面向部委公务员和央企职工销售,售价很可能是1万元/平方米左右,而周边新房售价已高达5万元/平方米。

杨红旭:站在改革的高度正视“定向经适房”的腐败

早报特约评论员 杨红旭 资料图

近来,“定向经适房”可谓丑闻不断。在北京东四环地区的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总建筑面积高达244万平方米,将面向部委公务员和央企职工销售,售价很可能是1万元/平方米左右,而周边新房售价已高达5万元/平方米。

一个规模巨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以只有市场价五分之一的价格,向公务员和央企职工定向供应。其性质,如果用“集体腐败”来形容,并不算太过分。

类似情形绝非鲜见。郑州市房管局数字显示,2005年至2009年,开发商上交至郑州市经适房管理中心供市民公开选购的经适房房源,仅占总房源三分 之一,其余流入“暗渠”。深圳海关修建的福利房,不断有房源放租,有员工于2009年20万元买入的房子,现在公然以400多万元的价格叫卖。如此等等。

我们认为,相关部门应对此类现象高度重视。当前中国保障房分配环节存在诸多缺陷,不仅不利于尽快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困难,而且严重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定向经适房”是近些年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遭诟病最多的问题之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纵容姑息的情况严重。1998年的房改文件,将经济适用房作 为住宅供应的主体,但地方政府乐于发展商品住宅,经适房从未占据主导地位。2004年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是:有当地城镇户口或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上述办法指出,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 行。由此,各类强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主要是央企)建房不止,而购房者却大都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各地所谓“公务员房”、央企职工房,以及某些高校动 辄上千套的福利房,皆属此类“违规”性质。

2006年起,国家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房地产调控措施中,频频提及完善住房保障。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 见,提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 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 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对经适房,尤其是集资房,国务院文件已规定得如此之细、之严,仍难挡如今的违规行为。如果一些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总能得到经适房之类的好处,考公务 员的热潮又怎会降温?如果作为“共和国长子”的央企,总这么“贪吃”,又怎能期望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促进民营经济的创新与发展?

一套房子低买高卖,差价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收益如此丰厚,一些政府部门与央企难以自断利益之手,这不难理解。

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分配环节的管理与改革。

首先,各级行政机关,应无条件停止一切打着经济适用房旗号的福利化分房行为,如果确实存在少量住房有困难的年轻公务员,则可安排只租不售的公租房,作为过渡性支持。其次,严格限制某些事业单位与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商品住宅的行为,至少不能继续给予其经适房享有的税费减免优惠。再次,将现有所有经适房都改为“共有产权房”,推广上海经验,个人购经适房和集资房,只能享受部分产权,将来转让时也只能分享其中一部分增值利润。

新一届政府致力于实现“中国梦”。当前一系列施政方向包括政府部门收缩职能,向下级政府和企业放权,优化经济制度,向改革要红利。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涉及民生、经济与社会。“定向经适房”又是官员权力寻租、分配不公、部门与企业集体腐败之地,不改之,实不足以平民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