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管理办法修订 新增费不得赞助和捐赠
提要:新增费用不得用于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目的是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新增费用不得用于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办法》指出,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同时,《办法》明确,新增费不得用于: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