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土地新华网2014-04-04 15:39:46
提要: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权威访谈)保护合法权益 整治土地闲置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 禁止"毛地"出让

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

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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