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实施
6月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于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发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办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办法还规定,在《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同时,办法将土地闲置分为三种情况来处理,分别为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其中,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