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租房租金实行阶梯价省财政支持保障房建设

土地济南时报2014-04-04 15:39:55
提要:6月12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并对租金标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6月12日,住建部对外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并对租金标准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6月1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2013年起,普通商品住房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另外,公租房的租金应实行阶梯价,但不低于市场价的70%.

资金来源:省财政"以奖代补"支持保障房建设

意见指出,到"十二五"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用地供应:储备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房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项目和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优惠政策:公租房可配建一定比例商业房

各地要切实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政策落实到位,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成本。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租金标准:公租房租金实行阶梯价,不低于市场价70%

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及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标准建设的人才家园项目,也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的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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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将探索分类租金制度

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等行为将严肃处理

记者了解到,我省要求各级政府要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价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

合理设置住房保障退出条件,实施阶梯式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提高租金档次、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取消其5年内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资格。

自2013年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要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需求,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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