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商品房配建保障房 政府将按成本价回购
为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
十二五末城镇住房保障覆盖达到20%
《意见》指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据介绍,今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竣工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12800套。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户500户。
公共保障住房租住两年后可申请购买
石市被省政府确定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集体土地建设公租房"和"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房"三项试点城市,这是石市首次承担试点建设任务。就如何推进"三项试点工作",《意见》明确规定:
实行"两房并轨".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称为公共保障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统一规划建设、统筹筹集资金、租金梯度保障、统一管理运营"的原则并轨建设和运行。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其中以40-60平方米户型为主,占总量的75%左右。
实行"租售并举",政府投资的公共保障房,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期满两年后,承租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保障房。公共保障房出售价格由市财政评审中心确定。购买的公共保障房为有限产权,权属证书上注明"保障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行为。购买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按照"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在优先保证住房困难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局制定。
鼓励集体土地建设公共保障房,建成后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或投资者按比例持有,原则上由所在辖区政府统一配租,所得收益按投入比例分配。
利用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房,需优先保证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前提下,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公共保障房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立资金监管专项账户,项目贷款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足额抵押,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经营
《意见》指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经营。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将棚户区改造覆盖到县(市),改进土地供应方式,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地按需实行单独供应,完成征收后可提前供地,确保安置房尽早开工建设。
限价商品房基准价格不得超过市场均价的90%
《意见》明确,石市将加快限价商品房建设。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等购房户。
限价商品房在公开出让土地时限定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并据此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限价商品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以内,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
定向购建的商品房纳入限价商品房管理范畴。限价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原则上控制在同一区域内同类商品房平均市场价格的90%以内。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制度。根据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购买条件和标准。
建一套公租房补助1万元
石市采取"8+1"模式,筹集资金。"8"就是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住房公积金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增值收益;中央和省各类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公共保障房建设的国债资金和公积金贷款;通过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出售经营配建商业用房的收益资金;实行租售并举回笼的资金;社会其他资金。"1"就是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兜底。
市财政,对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新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每套给予10000元补助。
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商品房项目保障房面积需达到10%
针对配建保障性住房,《意见》规定市域内2010年6月1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强制配建的公共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开工建设,并要与所在小区住房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质监验收,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未经审批通过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