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将依法清理4.7万亩闲置土地

土地新华网2015-02-12 10:10:55

  新华房产2月9日石家庄讯(记者于芳)近年,在河北省内存在着大量的闲置土地。有的企业因资金不足而不能再继续发展,有的企业为了囤地而长期占着土地却不使用,这样的情况下,便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统计,截止2014年12月底,河北省累计闲置土地4.7万亩。

  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以下三种情形,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闲置土地的清理,河北省提出了严格要求,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将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用。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将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重新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储备或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组织复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