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无偿收回部分闲置土地
海南省政府近期出台规定清理闲置土地,将无偿收回部分闲置土地或者收取土地闲置费。
按照规定,此次清理处置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建省以来各级政府通过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供应并已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已开发、闲置以及低效利用三类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非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收取土地闲置费。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采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处置。对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已投资额。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同时明确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县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款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分期兑现、约定支付时限和利息等方式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