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招盘活闲置土地 再出让按比例补偿原东家

政策南方日报2014-04-01 11:15:58
提要:在寸土寸金的广州老城区,有不少早期拿地的小型地块因拆迁安置等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多年闲置。

在寸土寸金的广州老城区,有不少早期拿地的小型地块因拆迁安置等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多年闲置。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正在征求市民意见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下简称《修订稿》)将祭出新招盘活这部分土地——让原用地方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结案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以公开挂牌方式完善土地出让手续,即土地要重新上市进行拍卖启动开发。

按照《修订稿》,这部分前置审批用地在出让公告中应客观披露地块的现状情况并注明以现状交地,不设定其他出让条件。出让公告需载明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按现状交地,新受让人须承担地块历史遗留问题。原用地方应按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协议约定履行清场等有关义务,如不履行可由政府清场后再在补偿款中进行扣除。

出让成功后,先按比例扣除前期投入补偿款后,剩余的地价才作为政府土地收益。如果原用地方继续拿地,则交齐地价后再申请返还补偿款;如果原用地方不再是“东家”,也可拿回前期补偿款。前期投入补偿金额按照首次公开出让成交价格计算,公开出让的地块今后发生规划用途和容积率等指标变化的,补偿额不再作调整。

对于经营性用地,已征地结案,或者已拆迁结案且没有回迁安置补偿的地块:土地实际成交价格小于或等于出让起始价格1.3倍的,按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以农地50%、利用历史用地55%、城市房屋拆迁60%的比例,作为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其余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土地实际成交价格大于出让起始价格1.3倍的,以出让起始价格的1.3倍,按上述比例确定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其余作为政府土地收益。

对于已拆迁结案但涉及回迁安置补偿的地块:前期投入补偿基数为出让起始价格与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纯收益之差。出让成交价格高于出让起始价格的,按规定比例追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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