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保障性住房出新规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至6倍

政策中原房产2014-04-01 11:16:23
提要:9月19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日前出台,对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的准入管理、动态监管、轮侯供应、退出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原网讯:9月19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12〕213号)以下称《通知》日前出台,对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的准入管理、动态监管、轮侯供应、退出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强化准入管理

(一)调整公租房准入门槛。一是将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资格申请由原来的“单位集中申请”调整为“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相结合”,将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调整为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允许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是由市住房保障局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以及资格申请情况,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及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标准,逐步由原来执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1900元)调整至6倍(2280元),“十二五”期间则逐步调整至8倍(3040元)。按8倍测算的年收入略高于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2011年的35541元多出了940元)。三是将新就业职工的住房申请条件由“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调整为“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规范资格认定程序。一是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复审,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核准,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的程序进行。二是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审核,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并发放《资格证》的程序进行。

(三)明确建立联合核查机制。主要对家庭净资产核查的途径及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再次要求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地税、金融、工商、证券、公积金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同时对各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强化动态监管

一是对申请者健全承诺制,确保提供材料真实可靠。二是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住房保障档案,以备信息核查。三是建立信息保密制度,确保隐私不外泄。四是建立郑州市住房保障网站和住房保障信息查询系统,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障标准、房源信息、审核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的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并方便及时查询。五是加强动态监管,其中对加强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和对列入轮候册保障对象的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相关状况的变化,严格核查申请信息和现实状况。六是加大惩处力度,凡出现虚报、瞒报家庭资产并已经查实的,其行为将计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五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纳入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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