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公积金信披爽约背后:正谋划一局更大的棋
一不留神,住建部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皆因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爽约”。其实,在细究其“爽约”的原因之后,事关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一局更大的棋就已浮现:近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年内就将修订完成;远看,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基础,设立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设想已处于研究论证阶段。由此观之,“爽约”似情有可原。下面,笔者试着理清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历史沿革。这有助于读者更进一步的了解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脉络。
“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5月8日批转的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第三十五条的一部分。
为什么要修订这个管理条例呢?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系经过修改后在2002年3月经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机构、缴存、提取使用、监督、罚则、附则七项内容。
由于制定、修改这个条例的时代限制,其中并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于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披露工作逐渐被重视起来。
2007年,当时的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金管〔2007〕222号),推动各地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这个意见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45条提出,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
由此,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进入正轨。
今年2月份,一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签发的《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出现在网络上。该通知就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八条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采用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第四条规定,要统一披露方式;第六条对披露时限做出了规定,公积金中心的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底前披露,省(区)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4月底前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汇总信息应于每年5月底前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项调整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披露。
这份通知签署的日期是2015年2月6日。通知附件包括《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引》和《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但笔者并未在这三部委官方网站中查到这份通知,反倒是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该市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中发现了这份通知的身影。该报告开篇即提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
其他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也提到了这份通知。由此可见,这个通知应该是直接下发到各对口部门。各地也遵照通知的要求对当地住房公积金以年报的形式进行了发布,其中有些城市是首次发布。今年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简要披露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现状: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亿人。2900万缴存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9万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2.9万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200万笔,总额4.3万亿元。
各界普遍觉得这组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不“解渴”,也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于是,在上述通知设定的5月份的时限过后,各界开始质疑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爽约。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通知强调,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负责披露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审议公积金中心提交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这是不是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爽约的原因呢?
其实,抛开“爽约”的噱头,就可以看到正如文章开篇提到的那样,全国住房公积金正在谋划一局更大的棋。据了解,按照今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安排,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于年内完成,信息披露和保值增值将是重要看点。而后者有望列入条例则离不开《证券日报》等媒体的持续推动。
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则属于远景目标。也仅在今年,相关部委官员撰文阐述了成立国家住房银行的设想。
明了这些之后,也就没必要再纠结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的“爽约”了。最迟至明年,一份详尽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年报就会呈现在大家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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