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拟购买社会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

政策西安晚报2015-06-25 16:47:52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创新保障房房源筹集模式,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转换通道,我市拟购买社会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购条件

  按照中、省租赁型保障房建设标准和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房有关要求,拟收购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收购范围: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

  (二)选址标准: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能够独立成栋且距离城市中心较近;

  (三)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成套住房;

  (四)装修标准: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J/T61-61-2011)规定的装修标准;

  (五)收购价格:4500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西安市市域外的,在西安市内应有注册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

  (三)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的市场交易行为记录;

  (四)对预售商品房需建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报名所需资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商品房建设单位请于2015年7月15日前来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西大街116号)报名。报名请携带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介绍信、相关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明。

  (二)建设项目简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房屋登记簿)、施工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