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3年改造1800万套棚改住房 创新融资体制
6月30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加大改造建设力度,计划在2015-2017年三年内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住房1800万套(其中2015年58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户(其中2015年432万户)。
在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同时,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抓紧摸清存量商品住房底数,制定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安置目标,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的步伐。
《意见》还提出,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布局合理、运行安全、服务便捷。
同时,《意见》提出,要创新融资体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省(区、市)应根据棚改目标任务,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地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定、特许经营协定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开发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据此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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