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及个人购房部分限制松绑

政策新华网2015-08-28 09:38:00

  记者27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六部门200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其中一大看点是放松了对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购房的部分限制。

  六部门明确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此前2006年文件对于境外个人购房曾设有“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限制。

  六部门还调整了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有关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明确一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记者查阅发现2006年文件曾要求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只有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次调整一定程度降低了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的门槛。按照现行规定如果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