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保障房后期管理办法 家有老弱病残可申请换房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部门获悉,日前,我省已出台《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房屋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纳入制度化轨道。
保障房房源可调换 每年允许一次
《办法》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实行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互换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有房源调换意愿的保障对象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保障对象不得擅自调换所承租房源。原则上每个保障家庭每年只允许调换住房一次。
房源调换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办法》也进行了明确。保障对象家庭中如确有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人员,或保障人口发生变化等,造成在所承租住房中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可申请房源调整。房源调整由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酌情调配房源。
房源互换应坚持自主自愿、自行协商、主动申请、责任自负的原则,换房家庭相互确认后,填写换房申请表,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结清相关费用,完成房源互换。互换房屋双方承租的房源原则上须为同一户型(居室数相同)。
推广智能化管理 由银行代扣租金
《办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方式应便民、高效,可采用现场缴纳现金、银行卡POS机支付、银行代扣等方式,引导住户选用银行代扣方式。建立租金催缴制度,定期统计欠租住户信息进行租金催缴。
《办法》还倡导各地推广应用小区智能化管理模式,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住房租赁期限管理等。
保障房档案逐步电子化
《办法》指出,各地要加强和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原则,分别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同步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住房保障业务管理系统,并确保与纸质档案相符。
另外《办法》还提出,集中建设的保障房住宅小区可成立物业服务队伍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物业服务;小区分配入住后可由产权单位和保障对象住户代表共同组成住户委员会。
为积极推进保障房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办法》还提出,要探索建立以住保、社区、物业为核心,政府公共服务部门配合,社会公益团体参与的管理模式。将保障房住宅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居委会统一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协作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为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人性化关怀;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提高入住居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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