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确供暖价格政策 下月推行居民分时电价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省发改委日前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通知,并对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进行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
我省“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3月16日至11月14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144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440千瓦时不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86元/千瓦时执行。由农村集体、小区物业或社会企业等统一实施的“煤改电”集中供暖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低保户”和“五保户”电费减免、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电价标准仍按原价格政策执行,多人口家庭每月每档电量在上述电价政策基础上继续增加100千瓦时。
通知指出,电表户主应实名办理调整手续,清算电费后即生效。电网企业要为其开通智能缴费业务。通知还提出,探索集中式清洁供暖用电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以村(自然村)、社区(小区)为单位统一实施的“煤改电”集中供暖的电量,纳入电能替代“打包交易”,交易电量输配电价暂按平移价差的模式执行。
此外,城乡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执行居民气价,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尽快落实独立采暖阶梯气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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