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委局动态中原网2018-09-25 14:40:15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市场乱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贯彻住建部等七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明电﹝2018﹞14号)要求,决定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项法规制度有效落实,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执行严格,违法违规现象明显减少,行政监督更加到位,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群众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二、主要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知》(郑政通﹝2018﹞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郑政明电﹝2018﹞14号)等。

  三、专项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四、专项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取分楼幢、分单元、分层等方式开盘销售。

  2.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4.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5.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7.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8.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9.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10.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11.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取得营业执照30日后未取得备案证书,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买卖交易双方及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定金、押金、预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代收代管甚至非法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与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融资”等其他金融服务。

  6.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7.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提供经纪服务,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9.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10.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规范(2018.9.4-2018.9.10)。各房地产主管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设立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开通专项整治举报邮箱,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市场调查等方式方法,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梳理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规范,并督促企业落实规范,切实促进辖区内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现场检查(2018.9.11-2018.10.15)。各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组,按照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对本辖区内各企业销售和经营现场进行集中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调查取证,有执法权的部门要立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无执法权的部门要尽快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一般性问题,提出规范标准,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双随机”检查,结合本次专项整治一并进行。

  (三)交叉抽查(2018.10.16-10.31)。市局统一组织,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和市内五区交叉抽查,抽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将情况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检查组要与当地房管部门交换意见,查出违法违规及问题线索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进一步处理。交叉检查阶段各项保障由各检查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交叉检查阶段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整改总结(2018.11.1-2018.11.20)。各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暂停网签、信用减分、注销备案等管理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记入信用档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违法违规机构。在此基础上,全面归纳总结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组织领导

  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局负责市内五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市局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房管系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德耀任组长,副局长宋建伟、王修安、杨智威、季朝、王刚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信访处、租赁管理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局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处,冯志刚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与上级部门的对接以及专项整治行动的协调、督导等工作。

  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机构名单及联系人情况(姓名、单位、手机)于9月10日前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一)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是住建部等七部委今年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单位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实,高标准、严要求,扎实搞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整治实效。

  (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分工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整合单位力量,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有计划、严标准、高效率完成本辖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要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整治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尤其是对市场存在的普遍和典型问题,要有研究有对策,从根本上治理规范;对群众投诉较多、违法违规较严重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置;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苗头,要予以高度警惕,坚决果断打击,阻止滋生蔓延,防患于未然。专项整治行动结束时,每个单位至少要报送一个典型案例,2018年11月20日前,请各单位将典型案例及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对口督查制度,由市局领导牵头,抽调市局机关相关处室业务骨干,组成分包对口督查小组,具体负责督查、推进各县(市)、上街区、开发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开始后,分包对口督查小组要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实地巡查,督促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扎实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对口督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聂建华

  电 话:67881218

  邮 箱:fgjscc9999@126.com

  2018年9月4日

  (来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