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公积金首次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纳入证明材料

聚焦人民网2015-10-10 17:03:14

  近日,记者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国管公积金中心作出关于调整国管公积金对于提取公积金支付北京市政策性住房首付款的材料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表示,近期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保障房在配售流程上发生了变化。经过与北京市住保办协商一致,此次对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有关材料作出调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观点,国管公积金中心此次政策调整,和此前国家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思路是吻合的。此类政策调整,本质上是为了解决政策性住房的首付压力,体现了国家鼓励住房消费、刺激住房需求升级的政策导向。更为重要的是,此类政策调整将得到相应群体的较好支持,在目前北京住房市场价格持续上升的情况下,积极利用此类政策进入住房市场,应该是一个较好的应对策略。

  附文如下:

  关于调整北京市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支持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减轻购房职工支付压力,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近期,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在配售流程上发生了变化。经过与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协商一致,现就北京市政府组织建设的自住型商品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材料调整如下:

  一、明确提取证明材料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本人(主购房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职工所购住房项目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 《选房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

  3. 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规范提取审核要点

  1. 职工提交的《选房确认单》所列购房地址中的楼号要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范围项目中所列楼号相对应。

  2. 职工所购住房地址中的楼号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预售范围项目中对应的楼号应标注为“自住房”或“自住型商品住房”。

  请各缴存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职工的提取情形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