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夫妻套购优惠房 15年后东窗事发

热点大河报2014-10-17 09:57:25

  自己的身份证糊里糊涂借给他人使用,并购买优惠房源,不料,十多年后“东窗事发”。9月中旬,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崔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的姓名权,配合张某将其姓名从崔某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中除名,并赔偿张某损失4000元。昨日该案一审已生效。

  据了解,张某和崔某是好朋友,1996年崔某从单位分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于1998年参加房改,崔某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借用张某的身份证,并称张某为自己的配偶,通过折抵张某的工龄享受了住房折扣。后二人并未结婚,而是各自成立了家庭。

  2011年7月张某丈夫单位销售保障性住房,张某夫妇打算购买。但经资格审查,发现张某已经购买过崔某单位的房改房,因此张某夫妇丧失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至此张某才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曾被崔某另作他用。张某多次与崔某协商,让崔某把他房屋界定卡上的“配偶”登记更改,但都无果。今年3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崔某立即停止侵害其姓名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职工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原、被告从未建立夫妻关系,崔某参加单位房改时,虚构原告张某是其配偶,因此根据相关政策获得了依据原告工龄折扣房款的优惠,故原告要求更改登记内容,停止侵害其姓名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崔某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行为导致登记机关错误登记,致使张某实际并不能享受相应的购房优惠政策,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情的发生与张某、崔某行为均有一定的关系,且两人为“配偶”只是记载于特定的档案中,且未对外公布,并未对张某的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故张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