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审理首例断供案 业主目前无还贷能力

要闻大河报2014-06-18 08:21:10

  房市低迷,断供案在楼市升跌中浮现。郑州一女子2008年贷款26.8万元买了一套房,还款期限30年。但自2009年1月起,到2014年3月,该女子累计24期未能按时足额还贷。在协商未果后,银行将该女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提前归还剩余贷款及利息,否则房子拍卖。6月17日,郑州管城法院将法庭搬到代书胡同社区审理此案。据悉,这也是郑州楼市出现断供案件以来,公开审理的第一案。

  业主断供,银行要求一次付清贷款

  2008年6月份,家住郑州管城区的谢女士,在管城区买了一套52.46平方米的住宅,付了67010元的首付后,余款经由房产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6.8万元,期限为30年。自2008年6月20日,银行方面开始按合同约定,履行发放款义务。

  按照合同要求,谢女士每月20日前,要把每月1500元左右的月供交给银行。但是自2009年1月开始,至2014年3月,谢女士累计24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房贷。有的是晚几天,有的是晚一个多月,最后还要扣担保人的保证金。

  由于谢女士累计24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方面在与谢女士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女士归还剩余贷款241348.52元及利息和积欠利息。同时谢女士承担本案律师费14512元和诉讼费;并要求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对被告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

  被告称并非故意,目前无还贷能力

  昨天上午,管城法院航东巡回法庭在代书胡同社区审理此案,部分市民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称,在银行与谢女士签订的贷款合同中,违约条款中的一项规定: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利息,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被告谢女士累计24期未按时支付房贷,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被告某房产公司应当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面对原告诉讼请求,谢女士辩称,自己并不是故意逾期交房款的。截至2014年5月20日的贷款,她在起诉后全部还清了。目前自己无还款能力,希望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可以将剩余贷款全部还完。某房产公司称,2013年9月30日,银行已扣划了房产公司保证金2540元。两被告对律师费都有异议。

  庭审结束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谢女士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银行还清余款239990.67元及利息和罚息,支付银行律师费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还贷困难应及时和银行联系协商

  庭审结束后,主审该案的审判长申茜说,我们这个巡回法庭专门审理金融案件,自2013年3月份成立到现在,共审理60起贷款纠纷案。该案也是郑州楼市近期出现断供事件以来,公开审理的第一案。

  当出现房贷无力偿还的情况时,银行起诉都会要求贷款人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由于此类案件事实清晰,法院都会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化解还贷困难的办法是,贷款人应及时和银行联系,争取和解,比如与银行协商采用分期付款等方式。

  面对记者提出,类似事件是否可认为郑州出现断供潮问题?银行方面称,郑州房价目前总体上仍处于上涨阶段,还不至于出现房子贬值的情况,所以不存在房贷断供潮产生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