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业可阶段性适当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要闻沈阳晚报2016-11-14 10:01:38

  11月13日,省政府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提出3年左右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具体包括税费、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能源成本、物流成本等。

  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机构

  《方案》提出,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好厂办大集体等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两年内阶段性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全省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降至0.5%的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住房公积金方面,《方案》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