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住房公积金新政“新”在哪儿?

本地河南日报2015-06-02 09:23:20

  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等一系列文件相继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精神来看,总体原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住房消费政策,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构建符合河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结合国家和省三个文件中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同志就广大缴存职工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放宽提取条件

  ◆5年内的购房凭证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凭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相关解读:从全省的情况看,政策调整前各地提取住房公积金执行的时间标准多为1-2年内的购房凭证,政策调整后在全省进行了规范统一,延长了时间节点,最大限度减轻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资金压力。

  ◆终止劳动关系,可申请销户提取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相关解读: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人员流动加强,按照以前的政策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满5年方可支取。此次调整,对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取消5年的时间限制,操作性更强,同时,也提高了非公企业职工缴存的积极性。

  ◆连续缴存3个月的无房职工即可申请租房提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相关解读:政策调整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租房提取需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且各地在执行当中,要求缴存职工提供房管登记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和房租支付发票,不便于实际业务办理。政策调整后,租房提取不需要提供发票、税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只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这样不仅帮助新就业职工、低收入群体解决了住房问题,更体现了公积金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政策定位。

  关键词:放宽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解读:借款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1年,缩短为6个月。同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这样,为刚参加工作的年轻购房职工提供了公积金政策优惠。如今,单位是否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已成为广大青年择业的重要标准。

  ◆职工首套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

  相关解读: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到20%。对于广大职工来说,贷款买房的门槛更低了,可以让更多的职工群众通过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条件,保证刚性需求。

  ◆首次购房贷款结清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对已经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相关解读:依据《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在这一次政策调整中,我省对首次购房已结清的借款人,允许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这一政策的推出,使许多有改善住房条件需求的职工群众受益。

  ◆职工还贷年龄延长5年根据《意见》精神,缴存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相关解读:贷款年龄限制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还款年龄延长将有利于提高职工贷款额度,还可减轻每月的还贷压力。

  ◆省内开展异地贷款省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现全省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解读:随着人员流动的加大,在外地就业回户籍地购房职工逐渐增多,开通省内异地贷款,可以更大程度地满足这一部分群体的购房资金需求,通过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一方面,增加了制度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使公积金优惠政策惠及更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