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保障房“边缘”化 政府应有担当
评论眼:政府本应是一个利益相对超脱、视野更为宏观的主体,必须多一些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担当和增进社会公平的历史使命。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就改变了集中建设公共住房的做法,逐步实行不同收入阶层混合居住;香港政府在近些年的公屋选址上,会有意识适当与产业用地靠近,新建的居屋(其定位类似内地的经济适用房)也尽可能位于城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唯有从制度上、政策上确立科学的保障房工作路径,少一些朝三暮四的拍脑袋式草率决策,少一些顾此失彼的偏袒式暗箱决策,同时在博弈过程中打开大门,引入低收入群体这一最直接的“利益持份者”的声音,方能破解“保障房难保障”的困局。
最近,青岛(楼盘)一全国最大保障房社区因选址过于偏远,申请2年不足200份,引发吐槽。其实,这并不是新问题,近年来,包括广州(楼盘)在内不少城市,类似问题的曝光已经举目皆是,其背后的成因与负面效应,值得总结和反思。
对住房全面改革不过三十年的中国而言,保障性住房确实还是一个新命题,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比如,保障房的“公平”宗旨,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无奈求助于保障性住房的社会低收入者而言,它是公平的题中之义;但对于部分经过自身奋斗和拼搏“踮起脚尖”购买商品房的、收入略高的低收入群体来说,这里面或许就有某种不公。尤其是,当“选址”因素越来越成为舆论关注点后,关于保障房的公平讨论便变得愈加复杂。
目前舆论所诟病的保障房的选址“边缘”化问题,有着多方面的成因,粗略地看,往往主要体现于三个方面。
其一源于经营城市的理念。这三十多年来,在“经营城市”的流行理念(或潜意识)中,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的考量中引入了商品经济的“投入-产出”思维,具体到住房工作,其结果就是:对高溢价、高附加值的核心地块异常珍惜,千方百计“孵化”之后高价“上市”(招拍挂),而无利可图甚至倒贴钱的保障房项目,则安置于升值前景相对不佳、拆迁成本又极低的偏远郊区。这固然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做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直接促成了保障房选址的长期偏远。香港作为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较好的典范地区,在保障房的选址上同样有过沉重的教训—位于香港新界北部远离市区的天水围,就因大量公屋集中而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二是大地产商的游说。地方政府往往受到GDP考核的激励、受到地产商的游说,以前因为缺少一些监督机制,甚至一些官员直接与地产商形成不健康的利益同盟。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是:与价格低廉、人口构成复杂的保障房毗邻而居,很可能拉低商品房地块的“层次”和价值;同时,核心城区的保障房供应增加,会直接影响同一区域商品房的市场需求。因此,大地产商会千方百计发挥其“经济支柱”地位的影响力,向政府决策施加影响。
其三,核心城区原有居民的邻避心态。正如“公交车理论”所描述那样,买了核心城区的住户,绝对会排斥、反对“低端”社区出现在自己旁边,以免影响自己房产的保值升值。这种心态也算是人之常情。
保障房被“驱赶”到偏远郊外,害处不言而喻。一方面是对保障人群的生活造成新的困扰。交通不便,显著推高了上下班的时间成本,一些人远离原工作单位而不得不辞去以前的工作;基本配套资源缺失,极大推高了生活的经济成本;远离市区核心公共资源,又会隐性地减少住户紧跟时代、全面发展、促进自身人力资本增值的机会和渠道,从而形成贫者愈贫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则容易造成贫富人群居住区域的泾渭分明。久而久之便会造成新的贫民区,既在治安、维稳方面形成新的压力,也会对社会阶层的良性流动与相互了解造成人为的隔阂。
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政府。在纷繁的利益之结中,政府本应是一个利益相对超脱、视野更为宏观的主体,必须多一些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担当和增进社会公平的历史使命。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就改变了集中建设公共住房的做法,逐步实行不同收入阶层混合居住;香港政府在近些年的公屋选址上,会有意识适当与产业用地靠近,新建的居屋(其定位类似内地的经济适用房)也尽可能位于城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唯有从制度上、政策上确立科学的保障房工作路径,少一些朝三暮四的拍脑袋式草率决策,少一些顾此失彼的偏袒式暗箱决策,同时在博弈过程中打开大门,引入低收入群体这一最直接的“利益持份者”的声音,方能破解“保障房难保障”的困局。
在这方面,广州近年出台了《土地储备规划(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注重对新市镇、新功能区的保障房用地规划先行,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如何避免其在操作过程中异化为新的人造“睡城”或偏远贫民区,还须对发展理念多些省思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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