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男子买拆迁安置房 陷“一房两卖”陷阱

热点河南商报2015-06-17 09:28:52

  买了城中村的拆迁安置房,入住两年,王先生发现,一名陌生人竟然拿着钥匙进了自己家门。这时他才知道,在他买房后,开发商又把房子卖给了别人。

  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王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开发商被判返还王先生购房的相关款项18万余元。

  事件

  入住两年 发现房子被卖给他人

  2009年10月,在郑州打拼了三年的王先生要在郑州安家,几经考虑,他打算在自己租住的城中村里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

  王先生称,他与负责拆迁安置房开发的宏大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在惠济区贾河村的村庄改造项目宏大花园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9.68平方米,总金额16万余元,地下室款、配套费、维修基金、电话安装费及装修押金共计2万余元。

  2011年的一天,一名陌生的贾先生拿着钥匙打开了王先生家的房门,这时王先生才知道,自己这套住了两年的房子,后来又被开发商卖给了贾先生。

  由于协调未果,加上贾先生开始对房子重新装修,王先生将宏大置业告上法庭。

  判决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经王先生申请,法院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房屋已基本装修完毕。法官见到了王先生所称的另一购房者贾先生。贾先生表示,当时开发商带他看了房子后,他交纳了18万元购房款,双方签订了合同,开发商把钥匙给了他。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当庭承认存在“一房两卖”的情况。法院查明,被告至今未取得该处开发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所交款项共计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涉案房屋并非商品房,不应适用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一倍购房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惠济区法院判决宏大置业返还王先生18万余元,并自2011年12月29日(房屋卖给贾先生之日)起以18万余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提醒

  购买拆迁安置房

  应注意些啥

  近年来,“一房两卖”的纠纷时有发生,本案法官介绍,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有的是开发商滥用权利,为谋利益私自卖房,有的是家庭因分得的房屋安置面积较多,将分得的多余房屋安置面积转让,或进行有偿交易。由于种种原因,此类房屋回迁安置后,一般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法官称,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该对房屋实际权利状况及使用状况进行入户现场考察,不要只看价格低,而忽略房屋租赁或已卖的法律事实。需要注意的有很多。

  1.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

  2.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充分约定违约责任,别忘了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以降低购买风险。

  3.如果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方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整体来看,风险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