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住房供应结构与土地供应联动

土地国土部官网2015-04-17 10:35:01

  负责人:对于“房屋和土地的供求是否过剩”的判断,房地产行业内部有不同层面的评判标准,如:很多研究机构将存量待售商品房去化周期15个月作为判断市场的警戒线,土地市场方面一般也将供地后3年作为合理的开发建设周期。我们现有的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也可以判断各地已供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对于超过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未开工,且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超过5年年均供应量的市、县,应该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14年,国土资源部曾根据房价、地价、商品住房累积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将城市划分为五类(房价地价上涨快、上涨较快、平稳上涨、持平、下跌),指导调整住宅用地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信号等工作。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根据各类市场指标,判定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部将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调整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

  记者:《通知》要求在土地供应时要“稳定、均衡供应,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具体怎样理解?

  负责人:供求关系稳定是市场平稳的基础和根本,“稳定供应、均衡供应”就是要为供求关系稳定构建一个良好基础,即把握好土地供应总量和节奏变化。具体来说,要求地方在实施土地供应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土地供应规模变化对未来市场发展预期的影响,尤其是负面影响,注意保持年度间数量方面的稳定,不搞“饥饿供应”,在季度间也要尽量做好均衡,避免类似年底突击供地的现象,从而避免市场成交大起大落。

  “灵活确定地块面积,不同地块面积和用途的搭配供应”,体现的是供应要主动贴近市场需求,促进市场健康运行。地块规模过大,超过房地产企业开发能力,不仅容易造成住房有效供应延后,阻碍市场供求关系改善,还容易导致囤地、炒地、闲置浪费等诸多问题。在城市不同位置区域,可能存在宗地条件差异极大的地块,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部分位置较差地块,从产业发展或基础配套的角度存在迫切开发的需求,却无人问津,部分位置较好的地块,由于开发潜力较大,容易造成开发企业盲目乐观,不免形成“过度竞争”,搭配供应可以很好弥补纯市场选择下的市场发展弊端和不足。现阶段,土地开发过程中社区医院、幼儿园、养老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代建,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搭配供应。

  改变用途不可“任性” 信息公开防止违规

  ◎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且转型方向明确

  ◎未开工房地产项目“商转公”,应按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记者:土地出让后改变用途、调整规划的做法,在以往是严格控制的,这次“开口子”会不会有风险?

  负责人:《通知》明确指出,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二是“已出让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允许转型的方向很明确,就是“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一般来说,住宅用途的地价较高,但供过于求会形成宗地地价减值,转向其他用途原用地者可能会有损失,这就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周密筹划,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按市场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双赢,促进地块开发。

  此举可能引发的风险,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可以理解。我们认为,防范风险要靠规范管理,只要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坚持土地市场已有的一系列好的做法,如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就能够有效防止违规操作。

  记者:政策规定,可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从商品房到保障房,土地是不是应该从有偿出让转为无偿划拨?土地性质要不要转回去?地价款如何核算和退还?

  负责人:实际上,这个问题通知也有具体要求,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重新核定土地价款,应该按照新用途,经专业地价评估确定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地价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政府与用地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