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 离婚怎么分?

购房知识信息时报2016-06-28 12:04:20

  目前,常常有夫妻一方婚前支付购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然而,一旦面临离婚,应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今天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介绍相关法律问题。

  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丈夫婚前购买房屋

  李浩与梁蝶(均为化名)于2008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关系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梁蝶称,李浩实施家庭暴力及性取向存在问题,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梁蝶诉称李浩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白云区富林街一套房产,婚后梁蝶也有定期参与还贷,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李浩辩称,同意离婚,并表示梁蝶性格倔强、强势,常因小事与李浩发生争吵,其否认存在家暴等。他认为,梁蝶对涉案房产取得并无直接贡献,故不同意梁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白云区富林街某房屋的产权人为李浩,登记时间为2014年11月7日。该房屋由李浩于2008年4月9日购买,购房总金额为1535127元(婚前李浩已付首期款455127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贷款108万元,等额本息每月还款。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还款351835.7元,未付贷款298期,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5542.17元。经评估,该房屋市场价值为2237089元。

  法院判决

  房子归丈夫,增值部分补偿女方

  法院认为,本案中,讼争房屋为李浩婚前所购,在双方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现登记在李浩名下,因双方对该房屋不能协议处理,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讼争房屋归李浩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李浩的个人债务。

  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李浩应补偿一半价款给梁蝶。因讼争房屋在双方结婚时价值为1535127元,离婚时该房屋价值经评估为2237089元,婚姻存续期间增值701962元,婚前已付首期455127元,婚后开始还贷,婚后共同还贷本息351835.7元,未付贷款298期,已还最后一期贷款本息为5542.17元,因此全部购房款为2458529.36元,故李浩应支付给梁蝶的补偿款为22614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