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20条":29厅局力促农民进城 房地产大机会

本地中原网2015-05-22 16:19:4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八项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5〕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八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84号)制定的《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八项措施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快出台配套政策。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委农办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

  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

  八项措施责任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八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84号)精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促进农民进城就业创业

  1.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就业吸纳功能。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紧紧抓住东部沿海产业转移机遇,大力实施产业集聚区提升工程,大力发展城区经济,加快推进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精品商业街、专业市场等建设,加快发展商务服务、养老及家庭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和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高成长性服务业,扩大和提升大中小城市就业规模和水平。重点推动县城和有产业优势的中心镇培育提升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积极发展一批与县级产业集聚区功能互补、分工协作的专业园区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着力打造一批文化旅游、商贸物流、资源加工、交通节点等专业特色镇,加快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制造业、乡村旅游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保障进城农民长期稳定就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文化厅、旅游局、民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2.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建立城乡人力资源信息库和企业用工信息库,为进城农民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建立鼓励企业吸纳进城农民就业扶持政策,对于吸纳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财政和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大力发展职业中介、劳务派遣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奖补政策,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组织,按其介绍就业的进城务工农民人数给予补贴。支持自主创业,落实完善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城农民自主创业与城镇居民同等享受小额贷款担保、财政贴息、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厅、扶贫办、残联、地税局、国税局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3.创新就业培训机制。统筹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农业、扶贫和残联等部门的培训资源,建立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推广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方式,提升培训资金使用效能。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实施定向、定岗和订单式培养,推动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奖励制度,对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职业院校给予奖励。鼓励支持各地整合培训机构,组建职教集团,推动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会同省民政厅、农业厅、扶贫办、残联、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二、提高进城农民居住保障水平

  4.增加进城农民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利用银行信贷、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支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强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保障性住房供给范围政策落实情况监督,确保符合条件进城务工农民在保障性住房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探索开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产业集聚区周边建设公共租赁房试点,主要提供给进城农民租住。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制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5.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拓宽进城农民住房保障渠道。鼓励各地用足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稳妥开展试点,在县城和产业集聚区周边建设住宅社区,以优惠价格提供给本县域内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进城农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支持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的优惠性政策。(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随迁子女教育

  6.增加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供给。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统筹城镇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力争用3—5年时间,在城镇加快建设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善一批学校办学条件,逐步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和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严格执行中小学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定,确保教育用地足额安排、足额落实,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的项目不得进行验收和备案。加快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资源分配与人口转移协调机制,对省辖市、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5年至少核定一次、每年调整一次。健全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支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自有资金和一般债券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发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给予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同等法律地位,并在用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受学位限制未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到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政策。(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7.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省级财政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奖励。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逐步满足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园需求。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参加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名和录取,与其他在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减免学费政策。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8.创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提升承载能力。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完善大中小城市基础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探索设立城镇发展基金,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重点加强县城和有产业优势的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电路气、管网、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提升城镇承载能力,努力将其打造成为承接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主平台。(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9.以落实居住证制度为载体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加快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合法权利。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等权利。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支持各地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搭建进城农民与本地市民的交流平台,促进农村转移人口心理融入和文化融入。(由省公安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文化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五、强化进城农民社会保障

  10.分类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对于居住证持有人,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社会保障提供机制,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待遇。对符合条件并登记落户的进城农民,按照相关政策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按照“尊重群众意愿、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完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着力构建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12.加大进城农民社会保障服务力度。鼓励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进城务工农民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强对企业为进城务工农民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缴费责任。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将进城务工农民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六、保障进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13.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2015年全省全面推开,3年内基本完成。(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档案局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抓紧制定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一户一宅”的原则,加快推进地籍调查,结合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将宅基地上的住房等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障进城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由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以股份合作制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按股分红等措施,因地制宜探索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切实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进城农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支持各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林业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七、推动农村资源资产流动化资本化

  16.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在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基础上,通过现有机构和人员的调整调配,加快组建省、市、县三级农村土地信托中心新载体,赋予其土地收储、供应、交易、抵押担保等功能,使其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平台。加快启动和推进农村土地信托中心试点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推开。研究制定有序推进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连片成方流转,对受让面积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优先安排贷款授信额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加快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强化财政扶持和信贷支持,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托管试点。探索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补偿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由省农业厅、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保监局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17.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探索制定我省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办法,确保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进城农民得到合理补偿。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原则上复垦为耕地,耕地归村集体所有。腾退宅基地节余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可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试点政策规定,通过有偿交易平台流转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快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整合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现有各类产权交易平台;加快建设省、市、县、乡镇四级农村产权市场体系,积极启动和推进郑州、新乡、信阳、济源及兰考等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试点建设,2015年全省推开,力争2017年基本建成全省上下联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交易品种齐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依法依规逐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未利用资源及个人所有的资产等纳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推动农村各类资产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为农民进城提供有效资金保障。(由省委农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八、建立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协调推进机制

  19.建立健全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成本分担机制。研究制定财政支持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稳定增长政策,研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省、市、县级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确保增长幅度与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确保奖励力度与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进度相适应,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中的引导作用。(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

  20.加强对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将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考核体系,建立考评机制,加强跟踪问效。省级建立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相应统筹协调机制,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不断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由省委农办会同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