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改租”租赁住房 10年内不得转让

快讯广州日报2017-08-21 10:22:50

  市住建局发布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通知

  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建局日前发布了《佛山市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提出了相关规定和工作步骤,其中明确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有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对于商业地产去库存、盘活空置的意义重大。

  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

  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从6月份开始,佛山在租赁市场的推进动作就不断传来新进展。7月21日,佛山市召开了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动员会议,会议透露,佛山下一步将以开展卖地自持、“商改租”、“工改租”及“三旧”改造,盘活存量房源,此次《通知》正是对备受关注的“商改租”的进一步细化。

  《通知》希望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优化佛山商业用房、办公等用房功能结构,切实解决佛山商业、办公用房过量的问题,培育佛山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实现提高租赁住房的有效供给的目标。

  虽然佛山存在商业、办公用房过量的问题,但“商改租”也不是想改就改的。根据《通知》,自然通风、采光和配套设施满足居住生活的商业、办公等项目,不改变使用年限,建设单位、法人或个人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经规划、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审批和验收,凭流管办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供水、供电和燃气部门申请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此外,改建后的租赁住房,10年内不得转让。

  《通知》还对各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对于在建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对于在售的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停止销售和不予销售合同备案。而对于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情况,《通知》要求,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确保其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租赁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办公等项目,法人、个人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都要求10年内不得转让。

  想要“商改租”?

  多个步骤需落实

  由于“商改租”等涉及国土规划、消防、住建、水电等多部门的协调配合,此次《通知》公布了具体的工作流程。如果要把商业、办公等项目改为租赁住房,项目单位、法人或个人首先要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然后向公安消防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要到各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接下来再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申请验收,备案后抄送不动产登记部门。

  此外,如果租赁住房发生出租行为,则必须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的村(居)流管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证明。最后需要向供水、供电、燃气部门申请,办理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业内分析:

  “商改租”利于盘活空置

  佛山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对于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和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无疑是重大利好。合富辉煌(中国)佛山公司发展策划中心副总经理、合富研究院(佛山)高级分析师曹绍林认为,针对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和待开发量都比较大的现状,“商改租”有利于商业用房去库存。另外,在商业物业空置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商改租”还能起到盘活空置的作用。但是,目前“商改租”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政策的落地,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思考。

  其中,开发商对于“商改租”的积极性到底有多大呢?曹绍林表示:“这取决于开发商开发的项目产品。”对以商业、办公用房为主的开发商而言,“商改租”或许有利于项目的开发销售。但是对于以住宅开发为主的开发商来说,目前佛山住宅项目的销售和开发仍处于供不应求的阶段,“商改租”对其影响有限。(冯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