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豫30条"全力遏制经济下行
四、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10.扩大住房消费需求。
落实国家关于支持居民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父母、配偶、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出台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实施办法。加快出台促进县(市)政府引导农民到县城购房的激励政策。鼓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试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因城郊撤村并城、整村拆迁需安置且收入水平较低的进城农民购房给予支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拨付中央补助、省级安排的各类保障房建设资金,力争6月底前拨付下达80亿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财政厅)
11.鼓励利用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商品住房库存较多的省辖市、县(市、区)在政府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中,应有不低于30%的比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购买存量商品房筹集安置房。调整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补贴重点,重点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时,可适当放宽所购商品房的户型和面积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12.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引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较大的省辖市、县(市、区)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住房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的热点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大力发展中小户型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
积极鼓励市、县级政府组织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加大土地收储力度,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调剂安排5亿元,按省辖市、县(市、区)当年新增“净地”储备规模,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3.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加快供电、通信和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文物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五、持续深化对外开放
14.创新招商模式。
鼓励各地加强与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投资咨询公司等的战略合作,培育一批园区综合运营服务商,以区中园的方式进行整体规划、综合开发、专业运营,实施中介招商、以商招商,推动集群引进、抱团发展,增强招商实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15.强化招商项目落实。
办好中央企业河南行等重大招商活动,力争再签约一批重大项目。在全省筛选100个重大在谈项目和100个重大签约项目,明确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项目联审联批,推动项目早日落地。组织年中签约项目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活动,及时解决立项、环评、土地、资金等问题,促进已签约项目尽快落地达产。(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6.加强开放平台载体建设。
建成投用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郑州、漯河查验区;开工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二期、铁路口岸多式联运监管中心、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三期、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争取年底前建成投用。全面运行河南电子口岸,建立“一站式”大通关服务体系,促进各类口岸和特殊监管区之间互联互通、功能集成、协同配套。(责任单位:省政府口岸办、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
17.积极扩大进出口。
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建立并公开收费项目清单。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以及中小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支持省辖市、县(市、区)设立出口退税资金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六、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18.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尽快将2015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细化到可执行的具体项目,实现财政支出进度与时间时序相协调,确保上半年全省支出进度达到50%以上,项目支出完成60%以上;进一步盘活财政资金,全面清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支付及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将收回的存量资金统筹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9.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基金项目落地,争取上半年落地基金项目达到500亿元、全年突破1000亿元。4月底前将30亿元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和20亿元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补助资金下达完毕,引导各地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抓紧做好第一批343亿元存量置换债券和172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分配和项目确定工作,力争5月底前发行首批债券;新增债券除解决年初预留省级配套项目缺口外,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铁路、普通公路、智慧城市、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从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中安排5亿元,以贴息或补助形式支持农村电网建设。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可采取预拨资金等方式,支持其早开工、早见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20.依法加强收入征管。
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收过头税,规范非税收入征缴,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和非税收入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财政收入平稳增长。(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七、完善资金保障机制
21.加大融资协调服务力度。
分行业、分专题、分层次加强银企对接,组织省项目融资对接专家服务团,深入企业协调解决项目融资问题。组织各金融机构定点联系一批有市场、有潜力、资金紧张的实体经济,解决融资难问题。完善银行对企业抽贷报告制度,对抽贷额度超过1000万元或占该企业未到期贷款50%以上的,要向同级政府金融办、人行、银监和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再增加80亿元国库资金,按照对我省经济发展贡献度等因素,对有关商业银行给予存款支持,调动银行放贷积极性。安排部分资金充实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推动中国保监会和太平洋保险集团在第二季度与省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跟踪落实与平安集团、中国人保集团等保险机构总部签订的合作协议,再筛选一批基础设施、养老产业等保险投资偏好领域项目,向保险机构总部推荐。(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河南保监局)
清理规范金融服务收费行为,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违规收取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建立企业上市扶持制度,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支持有关企业发行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等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2.壮大发展地方金融主体。
5月制定出台2015—2017年改制组建农商行专项工作方案,确保年内新增40家县级农信联社达到农商行组建标准。推动中原农业保险公司5月开业运营。推动相关企业组建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第二季度完成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批准筹建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3.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出台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的指导意见,积极稳妥处置企业资金风险。加强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风险排查,建立风险台账;完善分类监管和风险化解处置方案。对有关省辖市、县(市、区)开展非法集资整治年活动情况进行督导。(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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